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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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风险。所谓“纯风险”,是指只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当然,并非所有的纯风险都是可保风险。纯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损失程度较高

潜在损失不大的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其后果完全在人们的承受限度以内,因此,对付这类风险根本无需采用物品,即使丢失或意外受损亦不会给人们带来过大的经济困难和不便。但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二)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如某地区自行车失窃率很高,有40%的新车会被盗,即每辆新车有40%的被盗概率,若附加营业费率为0.1,则意味着总保费将达到新车重置价格的一半。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三)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保险人在经营中采用的风险事故发生率只是真实概率的一个近似估计,是靠经验数据统计、计算得出的。因此,正确选取经验数据对于保险人确定保费至关重要。有些统计概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的职能在于转移风险、分摊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所以,任何一种保险险种,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险标的。这样,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大数法则”,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换句话说,大量的同质保险标的会保证风险发生的次数及损失值以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个较小的波动幅度内。显然,距预测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这里所指的“大量”,并无绝对的数值规定,它随险种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则是:损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为了保证自身经营的安全性,还常采用再保险方式,在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六)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七)损失不能同时发生

这是要求损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战争、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由此计算的期望损失值与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值将相差很大。而且,保险标的到时势必同时受损,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也随之丧失。这类风险一般被列为不可保风险。

2、不可保风险

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为可保风险,其余的风险则是为不可保风险,动态风险、投机风险等都是不可保风险。通常认为,下列事项属于不可保的风险:

(一)人身险中: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财产险中: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5)保险标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导致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损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损失;

(6)保险财产遭受承保危险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7)由于行政或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8)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转化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可保风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如地震、洪水这类巨灾风险,在保险技术落后和保险公司财力不足、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时,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保这类风险,它的潜在损失一旦发生,就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但随着保险公司资本日渐雄厚,保险新技术不断出现,以及再保险市场的扩大,这类原本不可保的风险已被一些保险公司列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当前,不少保险公司正积极应用金融创新促使不可保风险转化。如通过使用大数据技术,保险公司可以收集有关客户及其风险状况的大量信息,从而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与细分,为以前不可保的部分风险提供保险。

不难发现,保险企业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改进可保性,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也是可以随之转化的。可以看到,随着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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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保风险的特征

个人或企业通过保险方式转移给保险公司的风险通常是纯粹风险,但保险公司并不会承保所有的纯粹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nsurableRiskj,其余的风险称为不可保风险(NoninsurableRisk)。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五个基本特征。

(一)损失的经济可行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生钢笔损坏、雨伞丢失、自行车轮胎被扎破等损失事件,但这些损失相对较小,凭借个人的财务能力通常是可以承受的,没有必要通过保险来转移这些损失风险。从保险经营角度来看,由于承保微小损失风险的管理费用、调查成本相对于标的价值而言过高,以至于影响目标市场和对投保人的吸引力,也失去了操作的可行性,从而也不可能将其视为可保风险。

(二)损失率的可预测性

为了提供某种特定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必须能够预测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损失率。保险公司必须预测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可能发生损失的时间和次数,进而计算相应的损失率,作为计算纯保费的依据。事实上,损失率的可预测性要求风险是可度量的,也就是必须具有足够大的同质的样本量,参见上一节“可度量的风险”部分。

(三)巨灾损失结果可以由保险主体及市场有效承担

如果一次损失事故的发生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灾难性的财务冲击,那么保险公司就会非常慎重地对待这种风险,或者不予承保,或者承保后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其他保险公司。一个保险公司向另一个保险公司转移风险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实现的,其根本目的是确保自留风险不会造成巨灾损失。关于再保险业务将在第十章进一步讨论。

二、可保风险及其构成条件

作为一种最为普及的、使用最广泛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不能将各种风险通通予以承保,这概念有理论上的限制,也存在着保险经营理念、手段和经营方法上的限制。在这里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只有可保风险才可以采取保险的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可保风险(Insurance Risk)是指可以保险的风险,即可以采取保险的方法进行经营的风险。

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保险,对客观存在的大量的风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成为保险经营的风险。保险公司对其经营的特殊商品-风险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业经过几百年的经营,各国保险人积累了丰富的承保经验,总结出一套可保风险的条件。

1、可保风险必须是纯风险,而不是投机性风险

纯风险与投机性风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它们造成的后果是不同的。就保险行业的承保技术和手段而言,保险公司只承担由纯风险发生导致的损失。由于投机性风险的发生可能带来获利的机会,所以投机性风险不具有可保性。

2、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相似的风险单位都面临的风险

保险经营的重要数理依据是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统计学中的一个重要定律。大数法则是指随着样本数量的不断增加,实际观察结果与客观存在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将越来越小,这种差异最终将趋于零。因此,随着样本数量的增加,利用样本的数据来估计的总体的数字特征也会越来越精确。

大数法则在保险中的应用是指随着投保的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加,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用以计算保险费率的预测损失之间的差异将越来越小。

大数法则的运用必须存在大量的、相似的或同类的保险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大数法则所揭示的规律性。那么,数量多大就构成了大数?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看大数不是一个具体的数量,它是保险公司愿意承受风险程度的函数。保险经营中所需大数的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承受一项风险发生的实际损失偏离预期损失的程度的意愿。举例来说明,假设汽车发生碰撞并造成全损的概率是1‰,承保了1000辆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汽车在明年发生碰撞导致的全损的预期是1辆。在一年期满时,1000辆承保的汽车都没发生碰撞损失,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则发生了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差,但这种偏差是对保险公司有利的;与此想法,在一年期满时,1000辆承保的汽车中有2凉发生了碰撞导致的全损,这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发生了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差,但这种偏差是对保险公司极为不利的;只要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是公平精算费率,则1000辆汽车的保险费累积的汽车险保险基金不足以补偿2辆发生全损车辆的损失赔偿。因此,就保险公司的经营而言,承保数量1000构不成大数。在保险费率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增加承保汽车的数量来减少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的风险。当承保数量达到10000辆、100000辆时,虽然预期的损失也在成比例的增加到10辆、100辆,但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差异大大降低,则保险公司经营汽车险的风险随之降低。承保标的的数量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是至关重要的。参加保险的标的越多,实际发生的损失与预测的损失就越接近,而根据预测损失制定的保险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的积累就越多,保险公司补偿损失的能力越强,经营效益越好。

3、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如果客观存在的风险一定会造成损失,这种风险保险公司不会承保。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必须只包含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也就是说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之所有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原因之一,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的发生;原因之二,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而大数法则的应用是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的。

4、损失是可以在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和损失程度上进行确定和衡量的

所谓损失是可以确定的,是指风险造成的损失必须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可以被确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此项损失是否为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内的损失。所谓损失是可以衡量的,是指风险造成的损失程度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只有这样,保险人才能对损失进行补偿。因此,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看,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一定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

5、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必须是严重的

从风险管理的理论来看,管理风险的措施是多样的,保险只是方法之一。从理论上讲,人们只对发生频率低,而损失程度严重的风险采取保险的手段进行风险转移。因为这种损失一旦发生,人们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补偿损失或自己补偿损失极不经济。判断损失的严重性是没有一个确定的数量标准。它是相对与企业、家庭或个人能够并且愿意承担损失的大小而定的,不是绝对的。对于投保人来说,如果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很大,但损失结果并不严重,对这种风险购买保险是很不经济的,人们可以通过自留风险和控制损失频率的方法来解决。

但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应是巨灾损失(Catastrophic Loss),保险中的巨灾损失是指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损失程度和损失的范围上不仅超出了保险精算费率预期的损失严重程度,而且也超出了为该风险积累的保险准备金的数量。

6、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保险经营风险的前提是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建立在预期损失的基础上的。如果一种风险是可保的,它的预期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预期损失是根据损失的概率分布计算出来的。如果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概率分布可以确定在一个合理的精确度以内,则这项风险就是可保的。

三、不可保风险

是指商业保险方式不予以承保的风险。动态风险、投机风险等都是不可保风险。一般来说有两种因素使得风险成为不可保的。它们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通常认为,下列事项属于不可保的风险:

1、人身险中:(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2、财产险中:(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3)核反应、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5)保险标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导致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损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损失;(6)保险财产遭受承保危险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7)由于行政或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8)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一般来说有两种因素使得风险成为不可保的。它们是“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1、逆向选择主要是指在家庭保险中,对每一项风险都精确分级分类代价太昂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某种类别的风险所可能导致的平均损失,来对该组所有的风险都收取同样的保险费。一些潜在的低风险的投保者可能会觉得基于平均损失的保险费对于他们来说太高,而不购买保险,这样将会增加所承保的风险的平均损失,导致保险公司将来提高保险费,这样又会使更多的人放弃购买保险,很明显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最终使得风险变为不可保,在一些情况下,可根据无索赔奖励系统方法来处理这类问题。

2、道德风险是指投保者有可能会在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不履行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当事故发生后减少相应的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以进行检查,确保投保人履行其义务,但检查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并且费用最终是由投保者承担的,如果这些费用很高的话,潜在的投保者将不购买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变成不可保的。


换我一世温柔


一个是可控,一个是不可控,就这点区别。好理解!


收益才是王道


可保风险应该是可以被识别;可以被衡量;可以被管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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