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應如何處理?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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