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德城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
“問題口罩”案件

2020年1月31日
市民舉報在德城區某藥店購買的
一次性醫用口罩存在質量問題
2月3日
公安機關以張某、胡某涉嫌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查獲的假冒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的“問題口罩”
2月4日,德城區檢察院迅速啟動提前介入程序。根據高檢院要求,檢察官採用電話溝通對接、審查電子案卷等形式,介入案件引導偵查取證,做到司法辦案與疫情防控同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從偵查方向、規範提取和及時固定證據、法律適用及刑事政策把握等實體和程序等多個層面提出建議,並向偵查機關發出《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偵查取證提綱》,及時跟進案件的偵查取證,形成打擊合力,確保精準定性、精準打擊。同時建議偵查機關從源頭上搗毀、清除生產“問題口罩”的窩點,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德城區檢察院將持續跟進該案偵查取證,與偵查機關形成工作合力,為我區疫情防控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檢察官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產銷“問題口罩”可能會涉嫌以下罪名: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定罪,並從重處罰。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處罰。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德城區檢察院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規範經營行為告知書》,督促各經營主體依法規範自身經營行為,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各類物品的供應保障和質量安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各自的力量。
近期,全國多地市場監管部門
相繼查處假冒偽劣口罩案件,
涉案的口罩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
只有薄薄的一層,
而且包裝上多印著同一個牌子——
“飄安”。
(網絡圖)
日前,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發佈聲明,
向消費者介紹瞭如何辨別真假“飄安”口罩。
如果您發現市場上在售的“飄安”口罩
符合假貨的特徵,
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假的“飄安”口罩有啥特徵?
根據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公佈的辨別方法,市民可以從以下這些方面辨別“飄安”口罩的真偽:
看顏色——飄安集團所生產的產品以藍色為主,少量白色,沒有生產過粉色的,假冒的口罩有不少是粉色的。
看名稱——飄安集團的產品名稱為“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假冒的口罩是“一次性使用口罩”。
看規格——飄安集團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產品初包裝數量都是10只一包,假冒的口罩是20只一包。
看耳帶——飄安集團生產的口罩所使用的耳帶的扁形的,假冒口罩所使用的的耳帶是圓柱形的。
看批號——飄安集團批號是以“產品代碼006+年月日的形式”編排的,假冒產品是按“年月日”形式編排的。
看標誌——飄安集團生產的口罩上都印有“PIAOAN”字樣,假冒的產品沒有相關標誌。
上面為假冒偽劣“飄安”
下面為正品“飄安”
來源:德城區人民檢察院、飄安控股河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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