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首提“负面清单”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提出包含六类事项的“负面清单”。

此次公布的《办法》共7章35条,其中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首次提出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负面清单”。《办法》明确,六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的一部分公共服务职能,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