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红山区人民法院

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

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

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赤峰市和红山区人民政 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自觉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自觉接受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镇街、社区、村(居) 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有关体温检测、进出入小区登记、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 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 2 月 8 日 18 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三类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红山区 的所有人员,必须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委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红山区人民法院

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

2020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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