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贾某某为例,市中院法官阐释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紧急提醒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危害公共安全的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2月5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对贾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河北北方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生贾某某,从海南三亚旅游返回张家口后,在被海南省三亚市疾控中心明确告知其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需隔离观察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隔离观察要求,反而自行三次前往医院就诊,另有其他违规行为,导致家人邻居同事等多人密切接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的“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的方法。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对于本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来源 张家口法院

以贾某某为例,市中院法官阐释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贾某某为例,市中院法官阐释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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