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人民法院 关于发挥审判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 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强化法院审判对疫情防控的支持,避免因肺炎疫情引发纠纷导致中小微企业陷入困境,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1

对于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2

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人民调解的诉调执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

3

加强对因疫情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加大对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简化审批流程,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危困产生的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注重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建立和完善救助机制。

4

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发挥分调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民商事纠纷因疫情影响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并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

6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要依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促使银企和解,鼓励并争取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回应涉案企业展期或续贷需求,依法并重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

7

对经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8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强化善意执行,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软查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9

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疫情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维护平稳有序经济秩序。

10

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针对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我院会结合相关案件的审判,支持涉案企业战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灾害影响,帮助涉案企业提高依法融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能力,引导涉案中小微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并及时收集、归纳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同时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主动摸排掌握辖区企业因肺炎疫情导致的各类经营风险和法律问题,并及时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及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提振信心。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相关规定若与上级法院规定相悖,以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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