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用地對集體土地進行挖掘、開採採用臨時用地的形式是否合法

當事人系大保當鎮小啊包村第三組村民,承包地在西灣露天煤礦採礦項目的用地範圍,屬於該項目拆遷補償對象。2018年5月31日,大保當鎮政府召開關於西灣煤礦徵地範圍內房屋拆遷標準細化及人員的安置確定會議,小啊包村三委會成員參加了此次會議,會議公佈了《關於印發的通知》(神政辦發[2017]2號)文件,根據該文件對西灣煤礦拆遷範圍內的房屋拆遷標準進行細化。神政辦發[2017]2號文件規定了臨時用地拆遷補償標準,水澆地每畝每年補償1800元,旱地每畝每年補償1200元,林地、草地每畝每年補償1000元。為了解該項目是否辦理了合法手續,當事人委託律師,就本案案件進行調查取證,提供法律意見。

通過信息公開調查取證,神木市人民政府稱原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2015]373號)《關於陝西省露天礦開展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的覆函》及陝西省國土資源廳(陝國土資用發[2015]33號)《關於的批覆》,西灣露天煤礦採礦用地按照分期實施,到期歸還的原則,以臨時用地的方式使用集體土地,並非政府徵收土地,無需按徵收法律規定履行徵收程序,不存在《徵收土地方案》和《徵收補償安置方案》。通過信息公開取得了《自然資源部關於榆神礦區西灣露天煤礦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自然資函[2018]99號)。自然資源部批覆稱,同意神木縣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47.864公頃(其中耕地8.6688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並辦理徵地手續,另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0.5315公頃,……共計批准建設用地133.7498公頃,由當地人民政府以出讓方式提供,作為榆神礦區西灣露天煤礦工程建設用地;督促當地人民政府嚴格履行徵地批後實施程序,按照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徵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

採礦用地對集體土地進行挖掘、開採採用臨時用地的形式是否合法

案情分析:

本案的爭議在於採礦用地是否可以通過臨時用地的方式取得?是否不需要辦理徵地手續?我們做如下探討:

我國對礦業用地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文件進行規定。涉及礦業用地的相關規定散見於《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及相關的政策文件之中。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採礦用地屬於建設用地,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按照取得建設用地的程序進行審查報批,必須履行相應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涉及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還須由國家進行徵收,履行土地徵收相關程序。經批准的臨時用地只能用於工程建設施工、工程勘察、地質勘察、探礦、搶險救災等,礦山開採生產是不能使用臨時用地的。

而關於採礦用地方式改革採用臨時用地的形式,源於2005年7月1日國土資源部以《關於對廣西平果鋁土礦採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方案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土資函[2005]439號)同意在平果鋁土礦設立採礦用地供地方式改革試點。

此次改革由原來的“徵收”方式改革為“臨時用地”的方式供地。試點內容主要有:將採礦用地中可復墾的耕地、其他農用地及未利用地改為以“徵用採礦臨時用地”的方式供地,採礦後復墾還地,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對耕地復墾不足部分,企業須按照出讓方式的補償標準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給國家補交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礦區公路、廠房等永久性建築用地仍按出讓方式供地。


法規參考:

《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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