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兒子歸我,他們家不想給撫養費還想見孩子,我該阻止嗎?

小喬喬26641223


夫妻離婚後,在孩子沒有到十八週歲之前,不帶孩子的一方必須給孩子的每月生活費,是其工資的30%,這是法律規定。若不給可以起訴。帶孩子一方不可以拒絕對方探視孩子,否則,也是違法的,可以起訴。必須遵從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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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覺得看不看孩子只遵循一條:本著孩子成長有利原則。顯然你前夫探視不利於孩子成長。不要給我說孩子缺父愛、需要父親之類的話。孩子缺的是父“愛”,需要的也是稱職的父親!

給孩子一個簡單健康的成長和環境也是一份責任,畢竟孩子小可分不清真正好與不好!在他們眼裡一顆糖比要他們講規矩、養習慣、教育好好學習都好!

另外,我前夫不給撫養費我也配合探視了,後來在孩子面前東說西說,鬧探視。結果到處說不探視才不給的撫養費,所以不稱職的縱有千萬理由。

不理就好,免得影響生活。該起訴起訴,該留的證據留下來,我們養孩子不怕辛苦也不圖回報,但也防止別人顛倒是非,弄的自己裡外不是人。

不同的階段孩子孩子該知道的事實,不是怨氣,是教育孩子什麼是責任,什麼是愛,什麼是正確的生活態度。^_^現在我和孩子偶爾說撫養費就當說零花錢一樣平靜家常^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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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父母的恩怨不應該牽扯到孩子,離婚對大人來說是解脫,對孩子來說卻是傷害。不要剝奪對方的探視權,讓孩子能夠接受父母分開的事實,讓他知道就算父母離婚了,也不會影響他們對自己的愛。

父母離婚,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扶養義務,可將些情況報告一審法院,初審法院將教育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警告並督促他們履行扶養子女的義務。

如果仍然不聽建議,不接受教育,拒絕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當事人可以向初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執行工作條例”第19條,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贍養費、法律效率支持費,可由法院移交執法機關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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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離婚了,他們家不想給撫養費還想見孩子,我還真不想讓孩子去見他們。

畢竟孩子是無辜的,不讓孩子與他親生父親見面也不通人情。我就想問,當初你們離婚時,協議是如何約定的?他是否要付撫養費?

如果約定要付,而他們不給,那就按法律意見辦,去起訴他。如果約定不付,你找他要也沒有道理。他不給撫養費,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在財產分割時,已經包含了孩子的撫養費的內容,如房產歸女方等。

離婚後成為朋友的,在現實生活中少之又少。基本上是夫妻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來。如果不是有孩子的牽掛,他們可能一輩子也不想相見。孩子跟隨的一家父或母,會自覺不自覺地對另一方產生排斥。父或母對另一方的怨氣會時時在孩子面前流露,孩子往往就會得出是父或母拋棄了我們的結論,會與跟隨的一方的父或母有同樣的心理。久而久之,會形成一種自然,與他撫養的父或母站在一邊,而仇視拋棄我們的父或母。

離婚家庭的單親孩子,要想有一個與普通家庭雙親孩子一樣的心理是不可能的。他們或多或少的會對父或母產生忿恨的心理,而對另一方產生同情與憐憫。作為撫養孩子的一方,不應對孩子灌輸仇恨的心理。而應合理地引導孩子去見他的生父或生母,還是合情合理的。不要把這一代的矛盾糾葛延伸到下一代。孩子與他的生父或生母交往,會了解你們當初離婚的苦衷,會辯證地看待你們離婚給他帶來的傷害與影響。

孩子大了,他們會有自己的思想。阻止孩子與他們交往,是一種自私和不理智的行為。應該轉變觀念,冷靜面對現實,把離婚帶給孩子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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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不給撫養費和見不見孩子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不要讓孩子感覺自己沒有人愛,那樣孩子長大了心裡是有缺陷的,他不給撫養費你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不能因為自己一時衝動,毀了孩子,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到了結婚年齡都不想結婚,他們害怕結婚,希望你能理解我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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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不給付撫養費和可不可以看孩子,相關法律未作必定交換條件。《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我認為在這個生父(不是他們家)無正當理由不付撫養費,你以不能見孩子而促使其父付撫養費,也只是一種試探性暫時辦法。如果對方不以此為然,或激化矛盾,後果難以預料。還是向他正面索要,或是求助法律機構幫助才是良策。

夫妻雖然離婚孩子隨母親生活,但父子關係仍然存在,孩子即使與繼父建立了扶養與贍養義務和權利,孩子與生父的撫養與贍養權利義務不能消失,父親有的探視孩子權利。你的“他家不給撫養費,有什麼權利來看孩子”觀點,如果反過來成為“我也不要錢,你也別來看”更大可不必。因為他不給撫養費違法,你不讓看孩子也違法。何況即使暫時你讓他見不到,也不能保證孩子長大自己不見父親,無論如何孩子贍養生父的義務是取消不了。

還是正正當當,該看孩子的看孩子,該要撫養費的要撫養費。可以向對方聲明:孩子讓你看到,不給錢我就去法院告你強制執行。


泰山木32140178


離婚中撫養權歸夫妻一方,相反探視歸夫妻另一方。擁有探視權的一方,不拿撫養費想看孩子,無論從法律角度和情理角度,另一方不得阻止,即應配合對方看孩子。當然,對於其不拿撫養費問題,可以依據離婚過程中的約定向對方索要或法院判決書來申請執行。對於離婚未處理撫養問題的,可以以孩子名義向法院起訴索要撫養費,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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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闡述,給付撫養費是一方應該履行的義務,而探視孩子則是另一方方的權利。兩者是不能相互聯繫的。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給付撫養費是應該履行的義務,而探視孩子則是另一方的權利。首先,根據《婚姻法》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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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離婚兩年了,他們沒有給過一分撫養費,過年過節都沒有紅包,但是我還說讓孩子去他們那裡玩,跟他們聯繫。

我不要撫養費是因為我不想在我把孩子養大了,他們過來跟我要孩子,沒有撫養過那就沒有權利要孩子,在法律上也說不通。

等孩子長大了我會告訴孩子離婚原因,會告訴孩子他們沒有撫養過她,不管是精神上還是金錢上,那個時候孩子也有判斷了,孩子會自己選擇跟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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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見了兒子,對方爽了,您不爽。

不讓對方見兒子,對方肯定不爽,但是您心裡可能會爽。您說見是不見?

這是考慮的一個角度,從這個角度,我贊成不讓見,憑啥對方爽了,讓自己憋屈。

但是中間還有一個孩子,那你就還得思考孩子的問題,孩子的年齡、認知以及和對方的感情都得綜合考慮一下。

首先,對方都不想出撫養費,說明感情上可能不怎麼樣,這樣的話,不想讓見就別勉強自己;

其次,孩子的年齡和認知程度如何,如果完全懵懂無知,那麼見或者不見他的記憶可能會比較模糊,如果孩子已經可以自己思考一些問題,那就可以跟孩子開誠佈公地說明情況,有了撫養費可以生活的更好一些。

最後,孩子的態度如何,也是您需要用心觀察的。沒有任何一個孩子希望自己的家庭分崩離析,但是既然已經解體,還是儘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

其實你的問題不在於讓不讓孩子見對方,而是撫養費的問題,這個問題其實可以解決的,好好想想辦法,找到對方情感和道德上的弱點,利用這些爭取到撫養費。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了,想見就見唄,孩子無辜,有爹有媽,我們其實不該為孩子做任何相關的決定的。

綜上,建議您想可行的辦法,獲得撫養費,儘量不要用是否讓見孩子這一招。一定可以有更好的辦法,您再好好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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