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二)

警方通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二)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二)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山东省政法四部门联合通告和薛城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薛城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外来人员及返薛人员,特别是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与该类人员有密切接触的相关人员,不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报告、隐瞒不报的;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的;

三、确诊病人或疑似感染人员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故意或过失造成传染病源传播的;

四、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对象,不服从管理,有私自开门外出、互相串门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造成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配合小区、村(社区)防疫管理规定,拒绝各卡点、村(社区)进行身份核查、体温测试等检查的;阻挠村(社区)封闭管理改造,对已设置的隔离改造设施故意进行破坏的;暴力威胁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或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扰乱防疫工作的;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九、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生活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的;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

十二、防疫期间组织、参与打牌等聚集活动,不听劝阻的;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或者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条件的;

十三、用工单位、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违规组织人员集聚、未履行防疫告知、违反身份查验和信息报送等制度或拒不落实开复工防控措施的;

十四、防疫期间,缠访、闹访、非法聚集上访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扰乱疫情防控、医疗和社会秩序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薛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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