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儿媳妇和孙子有义务赡养老人吗?

为康宁


豁达开朗的人无论何时何地人缘都特别好。心胸狭隘的人无论任何事一辈子都难超越别人。

我离婚不久,朋友就给我介绍了一个女朋友,是乡政府的办事员,人材和能力比我前妻强好几倍。我俩一见钟情,很快就把关系确定了下来。我暗自庆幸这是老天爷的眷顾,给我留着一个这么漂亮的女人,真是三生有幸。

我第一次经她安排陪她回家。刚上她家门不久,有两个老人跟着进了屋,据女朋友介绍是她的公公和婆婆,住在乡下。她老公是老大,去年因肝癌病故。我明白两个老人是来审核我的。她们先问了我的工作情况和家庭情况,最后又提到他们是如何送两个儿子上学念书,大儿子买房他们又出了十万元首付。再最后就谈到了养老问题,老人说:

“大儿子在时,两弟兄每人每月给他们500的生活费,他们两老去逝时,两弟兄各负责安埋一个。至从大儿子去逝后,他们没问过大儿媳要生活费,大儿媳也没主动给过一分”。

女朋友听后,马上就反驳到:“你儿子都死了,按法律规定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我又不姓张,按理我的儿子你们的孙子,也应该由你们来负担”。顿时两老哑口无言。

我听了女朋友作为一个政府工作人员,竟然说出这样的话,让我感到很吃惊,又不敢当场批评她,只好对两老人说:”老人家,我知道农村的传统习俗,只要享受了家产,就有义务赡养老人。享受的越多,承担的义务就越重。儿子买房是你们付的首付,虽然儿子不在了,但这房子儿媳、孙子他们在享用,就有义务赡养老人”。

我和女朋友交往一个月,感觉她心胸太狭窄,于是主动与她分了手。


凝解


我不太懂法律,但我懂点情理。我也是一个失去孩子爸爸的女人,同样,我家里还有两个小叔子。

孩子爸爸年仅四十就与我们永别了。当时孩子大的十四,小的仅四岁。家里每个月还还着三千房贷。公公婆婆当时才六十岁左右,但身体都不好,婆婆糖尿病,公公气喘且一直身体虚弱。那时候我们已经付几年养老了,三兄弟平摊。

老公走了,公公当时就宣布,我们的这份养老免了,让两兄弟平摊。但房子,田地依旧做三份分给我们。大家都接受,没有异议。前几年,因为我工作还顺利,钱也不太紧张,我所在城市有一种药对糖尿病较好,多数时候我还是给婆婆买了药也很少收钱,每次也就几百块。逢年都回老家陪他们过年。我觉得老公虽然不在了,但公婆是老公的父母,如果有能力,一定要替他尽孝!这是对爱我的老公的回报,也是做人的良心。

但后几年,我因为失业,带孩子,还房贷一系列的问题,导致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就很少能顾及他们了。六年后,公婆相继离世,我也拿不出钱来办他们的后事,全是两小叔子负担,他们兄弟俩都有病,孩子全在上学,又刚修了房,可以说都不容易。但他们俩也没有多埋怨。办了后事后,公婆还遗留了三万块存款,兄弟俩还给我分了六千,余下的还要砌坟台。

我知道我是没有任何权利去要求公婆的遗产的,因为后几年我没有尽赡养义务,我也知道两个小叔子在农村不容易。但是他们做得太有情义。在一个家庭,如果一切以权利、义务、法律来维持,那后果纵然明晰,但也没有了温度。

当然,做为公婆,如果媳妇孙子的条件太差,能力所及,一定要多体谅,帮助,媳妇带的不是别人,是你们血脉的继承。

所以,儿媳妇和孙子可以没有赡养义务,但是有伦理及道德还有良心需要延续。如果有能力,请把孝心接力!


凤舞湘西情独钟


按法律说,儿媳妇和孙子是没有义务赡养老人的。但是按情理,儿媳妇和孙子也应担负赡养的责任。毕竟情感割不断,血缘割不断。

我朋友兄妹六人,大哥因病去世,朋友的爹娘就吩咐其他兄妹五人,有事不要攀比他们大嫂,不但不要他们大嫂的交养老钱,还让其他兄妹多照顾大嫂一些,说是老大没有了,看兄妹情谊,也应该多帮着大嫂一家。大嫂也很通情达理,老人不要孝敬钱,她便为老人买衣服,还经常到老人家里陪伴老人,因为朋友家团结和谐美满,还被村里评为五好家庭。

题主描述老人还有五个子女在世,这其实意味着赡养老人的义务并不太多,这种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尽赡养的义务,而其他子女也没有必要攀比这个儿媳妇。万事以和为贵,没有必要事事斤斤计较。

在我们国家不仅仅讲法律,还要讲人情。公婆要体谅儿媳的难处,儿媳也要替去世的丈夫尽孝,两好搹一好,才能你好我好大家好。


萍风竹雨123


儿媳妇是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的,孙子是在老人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才有赡养的义务。很多时候如果老人对你和孩子有情意帮助了你们那么即使是陌生人我们也做不到袖手傍观更何况是有血缘关系的老人呢?如果能力比较弱我们也会尽力去做。可是并不是所有的老人都值得。

举个例子我朋友小月她跟她老公结婚有孩子,孩子在四个多月的时候她老公生病了。在医院里呆了两个多月就过世了。生病期间小月并不知道老公患的什么病,出院那天就死了。孩子七个月就在老公死的二天的时候早产出生,因为是女孩家公家婆并没有很重视。可是医病花了二十几万,是公公婆婆借的。但小月可怜老人就把自己的五万块钱的嫁妆拿来还债了。如今孩子五岁了债早就还清了,可是情意没了。公婆每年的收入有十几万块钱,一年能剩几万。可是他们有钱给另外的一个儿子去旅游,小月去年因为摔伤住院都没有一个人来看。我和她是在住院的时候认识的,她带着孩子住院。我问她给她公婆带也可以啊就一个月,她冷笑的打电话的时候叫我在旁边看。她公婆直接说他们没空,打了几次都没来。后面小月说他们以为她怀的是男孩所以才对她好现在她把钱给公婆还债完了对他们没有价值了恨不得她早死。出院后小月把自己的户口转了出来,给女儿改了名字。现在天天来闹小月说小月断了他们儿子的后,小月最后说:“一个月给孩子两千块钱,现在把我的五万块钱还我,马上改名字过来。”老人直接走了,没有付出没有收获。小月说,以后桥归桥路归路,没关系了。

有些人值得尊重和应该得到最好的晚年生活,但有些人太坏了,老天爷都看不过眼了。这样子的老人就只能听天由命了。


沈竹溪ncc


这是一个失去儿子的家庭,对于父亲和儿媳妇儿孙子来说,家里的顶梁柱没有了,这是一场灾难。但是不管怎样,这个家庭还是得继续。至于说儿子不在了,儿媳妇和孙子有没有义务的赡养自己,我觉得这个问题是一个良心问题,也是一个道德的问题。


如果说你平时与儿子,儿媳,孙子都处的非常和谐,非常的好,儿媳和孙子经济条件又都是很好。我想任何一个做晚辈的都不会把这种感情丢弃一边,也就是对待自己的丈夫对待自己爷爷的亲人。儿媳和孙子是不会不管的,最起码连一句问候,或者是到家里看了你这都是能做到的。人间是有真情在的作为一个 慈祥的老父亲就不必担心这种事情了。可是如果儿媳也正是青春年华的时候,孙子又是很小,我想对于这对母子来数今后的路还很长,现在面临的负担还很大。作为他们自己生存都有问题,也真的是没有能力照顾您的。
其实我告诉你,即使他们不照顾你,也没有什么法律去约束他们。完全是要靠他们自愿的形式下来照顾你所以说你也别认为他们照顾你是应该的,不照顾你是忘本不负责任的。在我家有一个老邻居就是这样的情况,他的儿子中年早逝,如下了一个儿媳妇儿和孙子。孙子正在上小学儿媳妇儿也是一个中年的妇女,面对这种沉重的负担,儿媳妇不堪忍受家里的困难,于是把孩子交给了公公,自己出门打工了。严迈体弱的公公没有办法就的和自己的老伴儿靠着退休工资,辛辛苦苦的领着孙子过日子。这就是人生啊,不管你怎么面对,都要勇敢地接受,这才是最好的一种生活的方式,最乐观的处理态度。所以说,作为老人,别指望谁会养你,要指望着靠自己的力量。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这才是最好的。


伊春美食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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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首先从法律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

从法律上看:

儿媳妇并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但儿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儿媳妇孝顺公婆是代替其丈夫履行赡养义务。即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儿媳仅需要协助配偶赡养公婆,与公婆之间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但是,法律是鼓励赡养的:

依照法律规定,丈夫去世后,妻子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但从道义上来说,应予以照顾。我国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时,作为一个普通人,还是应该从人道主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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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历来以忠孝传天下。代夫尽孝,代父尽孝在中华民族是一种传统美德。这种行为也一直被社会所提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儿媳和孙子子对老人尽一定的赡养义务,也是对丈夫或者父亲的一个告慰血浓于水。老人是亡者的至亲至爱,夫妻有连理之意,父子有血脉之情。虽然斯人已去,但情相切,义相连。

老人与儿媳和孙子女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相互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感情上却是藕断丝连。反过来说,儿子去逝后,有能力的中国老人,对儿媳妇和孙子的生活也绝不会放任不管。这也是中华民族家庭伦理道德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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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法律咨询


家是讲感情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

是讲传承的地方,不是讲法的地方;

但是我们还是要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也就是说,儿媳没有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只有协助配合赡养的义务。

配偶不在了,这种协助失去了依附,就也不存在。

孙子对祖父母只有受限制的、有前提条件的赡养义务,法条说的很清楚。

在公婆有五个小叔子的情况下,媳妇和孙子都没有对公婆对爷爷奶奶的赡养义务。

但是我前面说了,家是讲感情的地方。假设去世的老公是个凤凰男,夫妻俩带着孩子在大城市各方面条件都不错,那么代老公赡养父母也是应该的。

假设孙子非常有成就,各方面条件不错,愿意报答年迈的爷爷奶奶,那也是很不错的。

只是我们应该清楚,法定的赡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无对价的、不能推卸的,而自愿照顾老人,是情感的道义的。


陈群律师


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抚养和赡养的义务。配偶之间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为了权利和义务得到统一,继承法中将父母、子女、配偶做为第一序位遗产继承人。

那么,儿子死了以后,儿媳妇孙子女是否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呢?在法律中没有硬性的规定。

中华民族历来以忠孝传天下。代夫尽孝,代父尽孝在中华民族是一种传统美德。这种行为也一直被社会所提倡。

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儿媳和孙子子对老人尽一定的赡养义务,也是对丈夫或者父亲的一个告慰。

血浓于水。老人是亡者的至亲至爱,夫妻有连理之意,父子有血脉之情。虽然斯人已去,但情相切,义相连。

老人与儿媳和孙子女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相互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感情上却是藕断丝连。

反过来说,儿子去逝后,有能力的中国老人,对儿媳妇和孙子的生活也绝不会放任不管。这也是中华民族家庭伦理道德的重要体现。


盘锦阳哥


个体心理资源分配

首先我们要提到是“个体心理资源分配”这个概念。 个体心理学家认为,一个人的心理资源是有限的,其中大部分资源会被用于处理自己与重要亲密他人之间的关系。在一项心理学实验中,研究人员出示了一些涉及自我或者他人的词汇,而被试者会对于与自我有关的词汇做出更快、更准确的反应。<strong>

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心理资源中,自我是占第一位的,我们会用更多的精力、认知、记忆去加工并存储与自我有关的信息,而忽略掉那些与自我无关,即对自己来说并不重要的信息。

进一步实验发现,重要亲密他人,例如父母、配偶、子女、朋友等,也会占据一定的心理资源。也就是说,我们会把这些重要的亲密他人纳入到自我的一部分,关心他们的状况,为他们负责。

再分配

并且,这种心理资源的分配会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比如,在童年时期,父母是我们最重要的亲密他人,我们会把父母视作自己生命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

而随着个体步入成年期,我们会逐渐建立起自己的小家庭,遇到那个携手走过下半辈子的伴侣时,会出现“个体心理资源的再分配”,即将大量的关注转移到自己的伴侣身上,将其视作自我的一部分。

这时,父母便不再是我们心理中唯一的重要他人,父母会与伴侣、以及未来的孩子等分配自我的心理资源。试想,如果我们的心理资源不是有限的,我们便会将亲人、孩子、朋友等都纳入到自我的一部分中,时刻关心他们的举动,将自己的人生与对方无限交叉,产生太多羁绊。

这样一来,我们就会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在对方身上,无暇过好自己的人生,将会多么累啊!所以,心理资源的分配能够帮我们分清轻重缓急,区分哪些人对我们的人生更加重要,帮助我们建立起紧密、高质量的情感联结。

儿子去世,对于儿媳妇而言,孩子毫无疑问会占据其绝大多数心理资源,并且,相对于丈夫的父母,她与孩子之间的情感联结更为紧密,因此,儿媳花费更多的精力在自己孩子身上无可厚非。

不过,伴侣的父母也是自己的家人,毕竟从结婚的那一刻起,我们就默认对方为自己的亲人,把伴侣的重要他人纳入到自我的一部分中。

所以,从个体心理层面看,儿媳、孙子的确有义务照顾老人,陪伴他们度过晚年生活。但是,在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时,也要考虑到自身实际的状况,不要把照顾建立在牺牲自我的基础之上。


第一心理


孙子对公公有无赡养义务,回答肯定还是有,这在法律上叫代位继承。但他是有条件的。

即己没有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赡养才由孙子代位继承赡养,如果还有第一继承人就抡不到孙子赡养,这是其一,其二是孙子己成人,有赡养能力。

这在农村过去就有,一般是独子走得早,公公婆婆和儿媳孙子相依为命,自然就形成继承赡养关系。

至于媳妇有她的自由权,如果她看在平日与公婆一起生活情份和子女的成长上不走,愿意一起共同瞻养公婆,这当然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要不愿意也不能强迫。

现在这种情况好了,会得到国家民政及多方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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