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公安局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妨害防控新型冠狀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違法犯罪行為的
通 告
為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全力遏制疫情蔓延勢頭,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按照“外防輸入、內防擴散”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現就明確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情形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二、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與確診(疑似)患者密切接觸人員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排查調查,隱瞞、緩報、謊報在疫情重點地區活動時間、抵(返)孟州時間,造成醫學觀察少於14日的;或者隱瞞、緩報、謊報交通方式、接觸人員、每日活動及其他接觸史、旅行史、治療史、病情等情形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三、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與確診(疑似)患者密切接觸人員不接受集中(居家)隔離,擅自離開隔離點或者私自外出,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不執行人民政府通告、決定,出入公共場所拒不佩戴口罩、情節嚴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不執行人民政府通告、決定,擅自開工、營業或從事其他聚集活動的,不聽勸阻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參與賭博、聚眾鬥毆、非正常上訪或其他聚眾性違法活動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在醫療場所、隔離點、藥店、防疫物資生產企業、農貿市場、生活性用品超市、加油站及周邊實施阻擾救治、哄搶物品、哄抬物價等擾亂秩序行為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八、辱罵、毆打、傷害醫療機構、隔離點或疫情檢測點工作人員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九、採用故意逃避、惡意阻擾、侮辱謾罵、強行衝卡等方式阻礙主要入市口車輛檢查點工作人員履行防疫檢疫、車輛和人員核查、體溫測量等職責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編造、散佈虛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請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孟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校閱:楊焱輝 主編:湯曉冬
孟州融媒體中心
閱讀更多 孟州廣播電視臺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