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13類犯罪行為

央廣網瀋陽2月8日消息(記者徐志強 通訊員嚴怡娜)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印發《關於依法嚴厲懲治妨害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刑事犯罪的緊急通知》,明確要求全省法院對13類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給予嚴厲打擊,旨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安全穩定。

《通知》強調,全省法院要對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依法從快審判、從嚴懲處。

1、即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假藥、劣藥的;

2、生產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新型冠狀病毒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

3、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5、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6、貪汙、侵佔或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款物的;

7、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8、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

9、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新型冠狀傳染病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疫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10、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和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11、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

12、聚眾擾亂醫療秩序,致使醫療機構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

13、其他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或擾亂社會秩序的。

《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要堅持以案釋法,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努力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為打贏遼寧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阻擊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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