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骑小黄车猝死,法院判决ofo赔偿家属15万元,对此你怎么看?

冰焰


让我想起了碰瓷界的新鲜事,一伙人坐非法客运三轮子。途中颠簸一人摔倒,送医院是骨折。要求司机赔钱几万。后来警察办案才发现他们是自己故意折断手骨碰瓷,已经骗了好几批人了。有很多身体伤害是无法判断具体时间,过程的。一出伤害就迁怒于事发时的物端。坐你车伤的就得车赔,在你商场倒的就你商场赔。试问如果当时没马上发生,而是回到家里才倒的。应该让家里人怎么个赔法。是大人小孩都一样呢?还是按比例多少赔。自己家人一有事就咬着别人公司不放。当救命稻草捞得一点是一点。试问花这么多力气折腾。到手的补偿金都花在死者身上了吗?没花完的也烧完给他了吧?这可是用命换的,大活人拿去花不害怕吗?还是心肝脾肺肾早就又黑又烂,长瘤生蛆了………


吹空调吧


这法院是在告诉所有人,马路上看到有突发病症的,一定不要救,你救了如果没救活,那么会判“救人是好的,没过错,但是人死了,不赔不合适,赔个15万吧”。如果有人被偷被抢,一定不要帮忙,赶紧躲远点,不然一旦坏人猝死了,会判“抓坏人是对的,没责任,但是人死了,赔个15万吧,”。如果坏人跑了,会判“没抓住坏人,没责任,但是坏人跑了,赔个15万吧。”以后什么见义勇为,舍身忘我,拾金不昧,伸张正义,统统该消失了。小偷偷东西死了,要被偷的赔钱。扶路上摔倒的老人,要赔钱,理由居然是“不是你碰的你为啥扶”。骑车猝死,要给你车子的赔钱,法院现在都是这样了吗…………恐怖


蓝儿8098


题主问:浙江男子骑小黄车猝死,法院判决ofo赔偿家属15万元,对此你怎么看?

法院判决小黄车公司承担浙江骑小黄车猝死者家属15万元看似荒唐,但从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讲,这还不是什么稀罕事。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司法权力,一经裁定,便非法官的个人意志,而是一种司法意志。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者所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官应该只是执法者。然而,很多时候,我们却发现,法官可以自由裁量,改变规则。

比如,小偷爬楼偷窃,室主发现大吼一声,小偷慌神失手摔死,法官判定室主承担经济赔偿;

再如,一醉酒男子骑摩托车撞上路边停放的汽车而亡,法官判决停车车主对死者经济赔偿;

还有,农妇偷了打药后的菜食后中毒身亡,法官裁定菜园主承担偷菜者经济赔偿……

此类案例在网上可搜出不少。犹如题主所问的这起案例一样,其中大多出于法官对案件的个人意志,其中有怜悯弱者,死者为大,人道主义等等。当然,此类案件的被告也一定有从法律上讲存在连带关系。

比如,小偷攀爬楼上,室主应该意识到大吼可至小偷失手摔死,而偷窃,罪不至死;

酒醉驾驶摩托撞路边车而死,车主是违章停车……

偷打了药的菜食亡,种菜园主未尽告知义务……

以上等等,不以而足。

从民俗上讲,人们简单朴素的事非观念,无法接受这死者过错在先,死亡后由本无直接责任者承担经济责任的判决,回到该案上讲:

浙江男子骑行“ofo共享单车”(小黄车)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认为猝死,死因不详。公安尸表检验未发现致命外伤。家属拒绝进一步解剖尸检。保险公司认为不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故,拒赔。

法院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姚鹏泽的死亡与被告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姚鹏泽的死亡有过错行为,不能适用过错原则。

本案也不属于无过错原则。由于让受害者自行承担损失不合理,且死者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

因此可以根据民通意见157条“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由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见《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律规定仅限于此。

由于立法对此缺失更为祥尽的规定,这就为法官在此类案件上自由裁量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综上所述,题主问:浙江男子骑小黄车猝死,法院判决ofo赔偿15万元,对此你怎么看?

我的回答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凭借“生活经验”“人道主义”“同情弱者”等,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案上,不可否认也有随意扩张上述原则的表现。但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权力表现。对此,我们从自己的认知上去否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实是毫无意义的。如何消除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失范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

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认为,法官的个性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中枢因素,判决结果可能要依审理个案的法官的个性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结果由情绪、直觉、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所决定。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压抑其自身的个性化人格而发挥其社会化人格。这一要求的实质是,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抛开个人的好恶,强调其作为法官的角色意识。更重要的是,法官应当精通法理,领会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原意,了解法律与道德、政治、经济等的关联,即法官需要具有广博的知识,应当是一个综合型的人才。

故而,要避免和减少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失范,规范法官素质,强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是关键。


友德之声


还可以起诉环保局,因为空气污染有可能导致猝死。还可以起诉交通局,因为也许是被旁边行人吓的。还可以起诉道路施工公司,因为道路肯定不平啊。还可以起诉环卫局,因为路上有垃圾。还可以把小黄车的生产厂家和所有零配件生产厂家起诉一遍,毕竟有可能是车子或某个零件出问题了。还可以起诉工商局,上面这么多问题都没有及时发现整改。加油哦,一定要把这个官司打下去,肯定都能赢,毕竟前面的都赢了嘛!我看好你。


吾悟雾


特别观点:

ofo并没有过错,但是如果判ofo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家属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还影响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建立。

既然官司已经打到了该法院,为了和谐的人际关系,法院自判法院承担15万元,这也是一份善缘嘛,大家觉得呢?


山丘农民叔叔


有一天这家法院旁听席上有人从椅子上歪倒死亡,看他怎么判!


用户63780527938


这算什么狗p逻辑?我有点看不懂,死因到底是什么?如果跟自行车设计结构有关系有缺陷引起的,那就应该召回所有车辆。如果尸检结果是个人身体引起,那对不起ofo没有任何赔钱的理由。


Xsdrwjd


为什么要判决小黄车赔偿15万呢,因为小黄车已经购买有保险,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补偿一下家属,所以判决小黄车赔偿15万,最后是保险公司埋单,所以对小黄车来说 只要不用他出钱,其他都可以配合。


谢氏网


弱弱的问这法官一声:小黄车错在什么地方?


用户5923096195170


在大街上猝死怎么没看到政府赔偿?在家猝死小区物业也要赔偿,在商场猝死也要商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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