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可認定工傷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成為萬眾關注的焦點。如何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資關係?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運用專業知識,聚焦疫情期間勞動仲裁、立案、工傷、工資、福利待遇等幾類問題給予相關法律指引說明,希望能為中小企業及勞動者排憂解難。同時,疫情防控期間,成都中院民二庭設立勞資關係郵箱:[email protected] ,將針對群眾廣泛關注的問題及時進行回覆。

疫情影響

當事人仲裁時效可中止

受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內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的,可適用仲裁時效中止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之規定,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具體綜合國家、本省、市發佈疫情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證據進行認定。

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因受疫情影響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之規定,受疫情影響,當事人超過法定期限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後可順延期限。

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可採用互聯網或郵寄方式立案。

對需要申請立案的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成都法院網上訴訟服務中心(http://cdfy.chinacourt.gov.cn/)、成都法院(陽光司法)APP或“四川微法院”微信小程序進行網上立案,也可通過“和合智解”e調解平臺(APP或微信小程序)進行在線解紛和遠程調解。

不便網上立案的,也可以將立案材料郵寄至相關法院(務必註明準確聯繫方式),並在郵件封皮上註明“郵寄立案”。

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

可認定工傷

參與預防、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應認定為工傷。

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據此規定,上述人員可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工傷認定有異議的,可按相關法定程序主張權利。

企業困難

工資發放可延遲最多30日

受疫情影響,部分勞動密集型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型企業停工停產的,該企業向職工發放工資問題應根據四川省人社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號)的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70%;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支付職工工資的,經工會或職代會同意可以延期支付,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符合復工條件的企業復工後,要求職工到崗上班,職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崗上班,如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企業有權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在復工前,職工已經通過法定年休假、倒休、福利年休假等方式延長了返工時間,企業可根據合法有效的單位規章制度,對職工無正當理由的拒不返工行為進行處理。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屬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企業可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關係,保障復工後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本報記者 晨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