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所有企業必須關注的20個重要法律問題及解決方案

春節前後,武漢爆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後蔓延全國。中央和地方紛紛出臺各種應對政策,與全國人民一起共同抗擊疫情。但目前疫情仍在全國蔓延,而且仍需持續一段時間,形勢嚴峻。此次疫情給很多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了不利影響,繼而產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筆者對其中20個典型問題予以解答,以期對企業有所幫助。

●文章目錄 ●

● 一、疫情防控方面

● 二、勞動用工方面

● 三、合同履行方面

● 四、刑事法律風險方面

●疫情防控方面 ●

01企業在疫情防控中是否有法定義務?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貴單位若未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義務,依法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據此,

(1)企業首先應當關注北京市政府關於疫情防控、復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政府對生產運營的要求,在政策不明晰、清晰的情形下與政府或主管部門進行溝通。

(2)企業應當根據當地政府要求及時採取疫情防控措施並及時履行報告職責,例如對確診或疑似冠狀病毒患者做好隔離工作,對可能汙染的工作場所和工作物品進行嚴格的消毒;若發現疑似患者及時向當地的疾控中心或醫療機構彙報。

02企業如何做好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

(1)嚴格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安排生產經營活動,儘量減少開會、集體辦公、培訓等活動;

(2)倡導員工勤洗手、戴口罩、少到人員密集處活動,有條件的可製作防控手冊或防控教學小視頻;

(3)通過視頻會議等方式向員工說明疫情期間的各項制度和安排,例如復工時間、休假制度等;

(4)通過視頻會議方式給員工宣講防疫知識、法律知識、心理知識等,防止惡意傳播病毒、惡意造謠、心理恐慌等事件的發生。

●勞動用工方面 ●

01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月31日-2月2日)如何支付工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為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本次延長春節假期是國務院針對此次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之一。延長的春節假期應屬於休息日。根據北京市人社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企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02靈活安排工作期間(2月3日-2月9日)如何支付工資?

根據北京市政府《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規定,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除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外,其他具備條件的企業,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該段期間為靈活安排用工期間(2月2日-2月9日)。

根據北京市人社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勞動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工作的(包括到單位工作和在家上班),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勞動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安排補休或按照不低於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03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企業如何支付工資?

(1)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2)勞動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勞動者醫療期中,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04勞動者在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被隔離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如何支付工資?

對於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或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觸的勞動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05從武漢等疫情地區回京到崗上班的勞動者居家自我隔離觀察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現行政策自我隔離觀察時間為14天,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工資報酬。因為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因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0年1月31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在家自我隔離的14天,屬於因緊急情況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

06對於因疫情而未及時返京復工的勞動者,企業如何支付工資?

(1)對於因疫情而未及時返京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優先安排其年休假,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勞動者未復工時間較長的,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安排勞動者待崗。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3)對於執行工作任務出差的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07因疫情而停產停工的企業,應當如何向員工支付工資?

(1)對於用人單位停產停工的勞動者,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的通知》的規定,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7條,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08對於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建議企業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1)員工確診治癒後仍需遵醫囑病休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

(2)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據此,用人單位對於發現的疑似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

(3)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建議用人單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離觀察。

09在什麼情形下員工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可被認定為工傷?

(1)員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按規定認定為工傷。據此,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員工若參與抗擊疫情的志願活動,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或遭受意外傷害的,應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換言之,員工從事抗擊疫情的志願工作,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遭受意外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3)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不一定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據此,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傷害的,不屬於工傷。

10企業可否以疫情導致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裁員或解除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

不能。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的通知》的規定,對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為由與上述處於特殊期間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未順延至相應期限屆滿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之規定認定屬於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另外,依據北京市《關於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第14條的規定,企業可實施靈活用工政策,允許企業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合同履行方面 ●

01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屬於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是。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該次疫情作為一種突發的異常事件,根據現在疫情發展的狀況,政府及醫學界現尚無絕對有效的方法治療疾病和阻斷疫情的傳播,屬於人類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02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1)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關證據。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會因為疫情而不能履行,而且合同不能履行也分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合同暫時不能履行,所以企業首先應當收集和固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證據,例如因疫情政府要求延期開工的政策文件,或因疫情需要政府要求企業先行生產抗疫物資的文件,因防控疫情政府封閉道路的照片和視頻,履行合同的勞務人員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證明材料,或者相關勞務人員被隔離或者醫學觀察的證明材料,因原材料產地疫情防控導致原材料供應不足的證據材料。另外,就提供不可抗力證明也可以向公證處等部門尋求幫助,例如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已經設立不可抗力事件公證綠色通道。

(2)及時履行通知義務,減少損失的繼續擴大。依據《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據此,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是法定義務,因此,企業應當及時將相應情況書面通知相對方,並留存快遞底單等證明材料。另外,企業也應當積極採取措施減少或避免損失的擴大,否則需要對本應能夠避免或減少的損失,承擔責任。

(3)積極協商提出合理的減免請求。企業在及時向相對方通知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的同時,可以向相對方提出合理的減免請求,爭取能取得客戶的諒解,並達成補充協議。

(4)必要時可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響無法如約履行合同,企業也可以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請求延期或部分履行,甚至協商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響確實導致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的情形下,協商解除不成的情況下,企業亦可以因不可抗力為由單方解除合同,同時向對方寄送單方解除合同通知書,注意要留存好寄送通知的快遞底單(在底單上要註明解除合同通知書)。

03疫情期間的訴訟仲裁事件如何處理?

(1)法院訴訟延期。就北京地區來講,根據北京高院發佈的相關文件,企業立案的可以通過網上立案、郵寄立案等方式進行;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可以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法院原則上亦同意延期開庭審理。

(2)仲裁案件延期。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分別發出通知,將原定2020年2月15日及之前舉行的開庭審理延期舉行,具體開庭時間由仲裁庭根據實際情況另行通知;立案事宜要求儘量採取網上立案、郵寄立案等方式進行立案。

(3)訴訟時效中止。當事人因是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根據《民法總則》第194條,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刑事法律風險方面 ●

01企業緩報、瞞報、漏報疫情,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1)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相關人員在抗擊疫情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翫忽職守行為,符合犯罪要件,可按濫用職權罪和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因為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2)若貴單位有部分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分行使職權,有緩報、瞞報、漏報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按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因為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有緩報、瞞報、漏報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02員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拒絕隔離怎麼處理?

員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拒不隔離和治療,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若員工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可依法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03員工在疫情期間編造和傳播謠言,如何處理?

員工在疫情期間若有編造和傳播謠言的行為,單位應當及時制止,將謠言信息予以刪除,並對涉事員工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將其踢出相關微信群,若造成嚴重後果的也可向公安舉報,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為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04企業在疫情期間哄抬物價,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嗎?

企業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05涉醫療物資企業經營不合格醫療物資,將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在疫情期間,生產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該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同時,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以上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張德榮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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