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十八种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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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十八种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十八种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明溪人员,拒报、瞒报或谎报相关信息,以及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三、拒不配合车站、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及防控监测点佩戴口罩、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等防疫措施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或政府部门按规定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五、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和执法值守等工作人员以及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物业等群防群治人员的。

六、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

七、出租户(房东)不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对承租人员涉及相关疫情信息未主动报告、瞒报,以及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

八、故意堵塞道路,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趁疫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一、趁疫情非法串联、煽动、聚集起哄闹事,打砸抢烧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二、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恐怖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体等方式传播的,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通过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体等方式传播的。

十三、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

十四、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五、组织或聚集打牌、打麻将、聚会、各类民俗活动等聚集行为以及为聚集性活动提供场所的。

十六、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的。

十七、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防控物资和设备的。

十八、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中共明溪县委政法委员会

明溪县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明溪县公安局

明溪县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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