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合同履行,企業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

疫情影響合同履行,企業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

原本張燈結綵的庚子新年變得無比冷清。


為控制疫情的擴散,國務院宣佈延長春節假期,多個省市政府宣佈延期復工,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遭受了嚴重影響,導致很多合同無法如期履行。


遭受影響的當事人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變更合同,各方如何分擔責任等,成為了眾多企業關注的問題。下文將結合近期大家關心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以供各企業參考。

疫情影響合同履行,企業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

何為不可抗力?此次疫情是否能夠構成不可抗力?

我國關於不可抗力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見於《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內容中,具體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目前已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中關於不可抗力的內容與前述基本相同。《民法典》在正式頒佈、實施後,對目前司法實踐中關於不可抗力案件的裁判思路基本不會改變。

筆者認為,針對大家關心的“本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問題,律師不能給出一個統一的標準答案,而需結合個案情況,逐一分析其是否具備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現已廢止)指出:“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筆者參照此規定並結合“非典”期間的相關判例,對此次疫情能否構成不可抗力分析如下。

疫情影響合同履行,企業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

一、疫情在個案中並不必然構成不可抗力

此次新冠肺炎屬於新型傳染病,具有突發性,現有科技水平對此次疫情爆發無法全面預見且現階段尚未研發出針對此次疫情的治療方法,故此次疫情在一般情形下滿足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但須注意的是,不同當事人對疫情及其影響的預期是不同的,而且此次疫情發展本身具有一個過程,其對當事人及合同履行的影響是逐步顯現的。故判斷某一個案是否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還應結合當事人預期、疫情演變的過程等因素加以考察。

筆者對“非典”期間關於不可抗力適用的相關案例進行了分析:

1.(2005)滬高民二(商)終字第159號買賣合同糾紛案

被上訴人提交的有關政府機構文件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在2003年“非典”期間根據政府要求備足庫存,因此導致未能滿足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很多客戶的貨物需求,被上訴人對其在2003年5月少供貨的行為可以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簡言之,由於疫情影響加之政府要求,供貨方未按約履行供貨義務,法院認為構成不可抗力,供貨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2.(2017)晉民終93號買賣合同糾紛案

華墾公司上訴稱由於2003年發生“非典”這一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對其未履行合同的相關行為應予免責,但並未舉證證明其已通知倫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間並未封鎖交通、限制貨物交易,故對華墾公司這一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採信。

簡言之,在未採取封鎖措施、限制貨物流通的情況下,疫情本身不足以構成買賣合同履行障礙,不予免責。

疫情影響合同履行,企業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

二、此次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同樣的,要將此次疫情認定為構成不可抗力,還需要有充分證據證明兩者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係。

1.對於疫情本身能否構成合同履行障礙,司法實踐一直存在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可見,行政干預措施是認定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重要因素。

2.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對於不同類型的合同影響是不同的。

例如,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常認為疫情可以影響施工進度,從而構成履行障礙,如河南高院(2010)豫法民再字第24號判決、浙江高院(2008)浙民一終字第255號判決等。但對於借款合同、網絡服務合同等類型的合同,通常認為不會構成履行障礙,如河南開封中院(2010)汴民終字第1073號判決指出“非典疫情並不是對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響,如果不影響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視為不可抗力。”

同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相比,由於技術的發展,特別是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的普及,目前許多合同的履行方式已有更加豐富的選擇。只有各種方式均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存在合同履行障礙。

例如,網絡支付已經普及,轉賬、交費、償還信用卡欠款等許多支付行為早已不必線下辦理,承擔付款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一般不得以禁止出行、櫃檯關閉等疫情防控措施主張免責。

3.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必須對合同履行構成重大甚至根本性障礙,否則不成立因果關係。

例如,海南三亞中院(2005)三亞民一終字第79號判決認為,涉案工程施工人員主要來自海南島外,由於“非典”期間三亞政府部門出臺禁止錄用島外民工的通知,客觀上導致了施工遲延,而且要求施工方在海南本地另行招工也過分苛刻,故認定建設方可對“非典”疫情導致工期延誤發生的遲延交房主張免責。

湖南長沙中院(2017)湘01民終8332號判決認為,因禽流感的發生和政府部門採取休市措施,買受人孵化的鴨苗難以售出,故其停止按照原有約定向出賣人採購種蛋,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在評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時,應具體結合合同當事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地方的疫情和防控措施。

例如,武漢採取“封城”“禁行”等措施,勢必導致涉及人員、物資流動合同的履行障礙,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疫情和相關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但在一些疫情與防控措施相對緩和的地區,疫情和防控措施未必導致合同履行陷入障礙,例如青海省目前雖已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但未採取“封城”“禁行”等措施,在人員、物資流動等方面不會產生較大的影響,不會必然導致合同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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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法律後果

一、免除責任

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可細分為三種類型: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一時不能履行(或者說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不同類型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與不履行。

在處理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案件時,也要正確理解《民法通則》第107條和《合同法》第117條完全免責和部分免責的規定。不能簡單的認為只要發生了不可抗力,就要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債務人的責任。這種認識忽視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也不符合立法宗旨。

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只是說在不可抗力影響所及的範圍內不發生責任,在此範圍內可以免責;如果不可抗力與債務人的原因共同構成損害發生的原因,則應本著“比例責任原則”,由債務人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即部分免責。

故疫情即使構成不可抗力,當事人雙方也應從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場出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以此為由主張免除債務人的全部責任。

二、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94條,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援引不可抗力請求解除合同的審查標準普遍比較嚴格,如果不可抗力沒有達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則當事人無權解除合同。

綜上,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當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賦予了當事人法定解除權。這種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合同宣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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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次疫情期間合同履行的相關建議

《合同法》第118條規定了合同雙方在面對不可抗力時的通知義務和舉證義務。疫情全面爆發,對企業的合同履行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企業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減輕責任、降低損失。


一、當事人及時通知的義務

1.根據《合同法》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另外,通知的方式應當符合合同約定,如合同無約定則應採用對方確能收到且快速便捷的方式,通知後應注意留存相關證據。

2.操作注意事項

第一,通知應當“及時”,原則上當事人應當在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對其履行合同造成影響後的第一時間內發出通知。通知內容應至少包括髮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兩大方面。此外,還可視情況在通知中加入對合同履行的預期、願與對方協商解決合同履行障礙等內容。

第二,不可抗力證明應在向對方發出通知時,或在此後的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內容一般應包括政府部門通知、公告、命令等,以證明因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因患病治療無法履行合同,一般應在可以出院後及時向對方提供相關診療證明文件。


二、在疫情發生期間應盡到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無論是受到疫情影響的一方,還是不受疫情影響的一方,按照法律規定,均應在發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響履行困難後,及時採取適當減損措施(如變更交付方式、延長交付期限、及時處理易損易耗標的物等),防止損失擴大,避免加重自身責任。同時,在疫情影響減輕或消除後,還應根據情況儘快恢復履行。


三、應收集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證據

由於因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和解除合同需要負證明責任,因此當事人應當注意證據的收集。如執行政府命令或因政府採取強制措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留存政府的命令或相關文件作為證據。


四、審慎判斷合同是否達到解除條件

不可抗力賦予了當事人對於合同的法定解除權,但是該法定解除權的前提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解除合同必須綜合商業目的、疫情發展程度、合同性質和因果關係等因素綜合判斷,如果合同目的確實因不可抗力已經無法實現則可以解除。


五、應當儘早檢視合同約定和法律規範

合同、法律是處理民商事合同法律事務和糾紛的基本依據,因此儘快檢視合同約定和法律規範是疫情發生後的必要工作。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如果合同中對不可抗力的定義、法律後果、責任分擔等作出約定,一般應優先適用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應適用法律規定。


六、密切關注政策形勢,及時利用政策便利消減法律風險

目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已出臺多項政策措施,對受疫情影響導致部分金融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政策支持,當事人應當注意利用政策便利消減違約風險。可以預見,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以及相關機構後續還可能出臺措施,值得密切關注。


七、新簽訂合同應注意評估疫情可能造成的影響並作出約定

疫情爆發後擬簽訂合同的,應當結合行業、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實際情況,充分評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給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在合同中作出事先安排,例如明確將新冠肺炎等傳染病疫情約定為不可抗力,對受疫情影響的合同履行及其責任分配做出明確約定等。

解除合同並非是訂立合同的目的,合同存在的意義是保障交易的完成。面對當前的疫情,如果能通過變更合同來減少合同雙方的損失,則有利於交易雙方在疫情過後更好的合作,有利於合同相關方共度危機,爭取共贏。

附:關於不可抗力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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