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勞動者居家隔離被用人單位扣除工資是否違法,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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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凡在國家部門或按勞動法規簽訂《合同》的勞動者,疫情期間,不論是在感染治療者,或是在家隔離者,一律照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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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間,勞動者按政府要求被依法居家隔離的,用人單位不得違法扣除居家隔離期間的工資。簡略分析說明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積極發揮廣大企業和職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穩定勞動關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在2020年2月7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以下簡稱意見),在該《意見》中便對題目中的問題及其他相關問題予以了明確。

該《意見》第三條就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進行了規範。在該條第(六)“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中明確: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因此,對為防止疫情擴散被政府依法要求居家隔離的企業職工,企業應按前述要求支付工資,不得隨意剋扣。當然,作為職工也需要理解特定時期企業的困難,對企業資金一時週轉不靈,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建議與企業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壓力,共克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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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比法定假日延長了2天。這2天假期應定性為公休日。勞動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業可安排補休或支付勞動報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企業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勞動報酬。

假期後,多數省份宣佈延遲企業復工。對於推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問題,各地標準不一。上海表示,延遲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休息的職工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上班的應補休或支付兩倍工資。無錫、蘇州規定,推遲復工期間,不符合復工條件的企業應當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單位復工的職工,企業可優先考慮職工年休假,其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期間按規定支付基本生活費。

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企業因疫情原因停產停工,按人社部相關規定,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當地標準發放生活費。

【提醒】

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算工傷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人社部還明確,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離者,企業需給予必要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應支付必要的勞動報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督軍大偉哥


即違法也不人道,因為人們待在家裡不是自願和個人行為,是相應國家的號召,也是不給國家添亂的間接的為國家做貢獻。是特除時期迫不得已的行為,所以應給不能上班的這些人們發必要的工資為維持他們正常的生活。





V換位思考V


當然違法!!此疫情不是個人意志決定乃至轉移!乃是"天災人禍"使然!!既然與單位有正規勞動關係(籤屬勞動合同),就該按合同履行雙方(單位和個人)利益!保障雙方權益!!!


天恩無限


在疫情期間,被隔離的園工,單位扣除工資算不上違法。但總的來說是不符合疫情的控制不穩定園工的情緒,產生憂患意識。從全國防控疫情一盤棋來講,用人單位應給發被隔離或自行隔離者發放工資。體現了用人單位的防控態度是極織的,對園工的一種愛心。


老聶同志w


根據各地的政策不同可能有所區別。此前深圳地區是說過,在疫病期間員工的工資是照常發放的。依據《勞動合同法》,此類情形可以按照病假處理,基本工資應當得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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