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開發商延期交房,能不能告他賠償?

冬至生活會


這是一個客觀而不容迴避的事實,由於受今年疫情的影響,一些原定開盤的房屋也不一定開盤了。又由於一些建築單位至今沒有開工,所以會導致一些樓盤不能如約交付。

這種情況也屬於特殊情況,非人力所為。

你買的房屋原定於2020年2月1日交房,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開發商在2月1日不能交房的話,逾期一天就應當承擔一天的逾期違約損失。

但是不巧,偏偏趕上了冠狀病毒疫情,導致開發商不能如期交房。這屬於開發商的不幸,也是你的不幸。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的規定:屬於自然災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並且在你購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肯定也有相關的條款規定。

所以開發商不能如期交房,是符合該免責條款的,你是不能夠以此來主張開發商違約並承擔賠償責任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