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疫情防控期間,這些錯千萬別犯,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注意!注意!疫情防控期間,這些錯千萬別犯,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疫情防控期間可能會觸犯的法律法規

↓↓↓

警方提醒

1.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4.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罪”,最高可判處二年有期徒刑。

5.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其親友等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誹謗執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物管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員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侮辱罪”“誹謗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6.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入戶盜竊公私財物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五日行政拘留。

7.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用品(如口罩、防護服、“特效藥”等)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五日行政拘留。

8.聚眾哄搶口罩、防護服、日常用品等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聚眾哄搶罪”,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五日行政拘留。

9.被採取防疫、檢疫、治療、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五日行政拘留。

10.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車輛檢查、體溫檢測等防疫措施,強行闖卡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日行政拘留。

11.聚眾實施“解救”、要求“釋放”被採取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人員等行為,擾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單位工作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五日行政拘留。

12.拒不配合有關單位在地鐵站、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等公共場所採取的體溫檢測等防控措施,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實施本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最高可處十五日行政拘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