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疫情防控期间,这些错千万别犯,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注意!注意!疫情防控期间,这些错千万别犯,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疫情防控期间可能会触犯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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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1.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亲友等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诽谤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物管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6.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7.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如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8.聚众哄抢口罩、防护服、日常用品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聚众哄抢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9.被采取防疫、检疫、治疗、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10.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强行闯卡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11.聚众实施“解救”、要求“释放”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人员等行为,扰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工作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12.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在地铁站、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等公共场所采取的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实施本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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