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相关知识点
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股东大会
1.职权——做决定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链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事务管理权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④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⑤修改公司章程。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①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②审议上市公司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③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④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⑤ 审议批准特殊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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