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感染還瞞報、哄擡物價、生產銷售偽劣防護用品...都能舉報,可領獎勵

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

關於對群眾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

予以獎勵的通告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中省市決策部署,從嚴從快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即日起,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將對群眾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獎勵範圍

凡舉報下列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之一,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的獎勵:(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二)以故意逃避、隱瞞事實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的;(三)生產、銷售偽劣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救援物資設備或生產、銷售用於疫情防治的假藥、劣藥的;(四)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或在網絡上造謠、起鬨、滋事的;(五)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六)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挪用涉及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七)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八)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阻斷交通的;(九)違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口罩、隔離衣、防護服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十)從湖北省返回漢濱區境內人員拒不執行漢濱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指揮部通告(令),隱瞞行蹤參與聚集活動的。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廣大群眾可通過撥打“110”電話方式進行舉報。

二、獎勵條件

舉報涉疫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一)所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漢濱分局管轄;(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犯罪情況;(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四)舉報內容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五)舉報人不屬於負有疫情防控法定職責的人員。三、獎勵標準

(一)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每處罰1人可以獎勵500元;(二)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採取強制措施1人可以獎勵1000元;(三)對重大案件線索舉報者視情予以重獎。對同一舉報人符合多個獎勵標準的,按照最高標準獎勵一次;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匿名舉報的,結案後能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及時予以獎勵。四、獎勵實施

漢濱分局受理群眾舉報的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後,將及時與舉報人聯繫。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根據案件性質和辦案進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一)舉報內容屬於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實施獎勵;(二)舉報內容屬於刑事案件的,在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實施獎勵;(三)實施獎勵時,將在10個工作日內兌現獎金。漢濱分局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嚴格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時,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漢濱分局將依法追究責任。

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

2020年2月7日

(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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