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甘南州: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和黨中央、省州委決策部署,依法科學有序推進全州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實最嚴格的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聚全州之力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甘南州實際,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出如下決定:

一、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直接關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直接關係全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當前,全州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依法科學防控至關重要,全州上下要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全面貫徹“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堅持黨建引領,採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大數據手段,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全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加強風險評估,依法決策,依法實施疫情防控及應急處理措施,切實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堅決防止疫情蔓延。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外防輸入、內防擴散”的原則,建立健全州、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防控網絡,發揮“一網統管”作用,形成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全面落實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可以與相關市(州)、縣(區)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優化配置醫療資源,加強醫療工作力量,著力提高病例監測水平和診療水平,嚴格執行病例篩查流程和審核流程,積極提高科學防控和救治能力。要加強心理干預和疏導,有針對性地做好人文關懷,特別對疫病患者或採取隔離措施的疑似患者的未成年子女、贍養的失能老人等,要採取相應的措施,解決好生活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州、縣市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落實“網格化+十戶聯防”管理機制,嚴格執行不出門、不聚集等剛性要求,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轄區管理,採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疫情防控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州、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監管、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佈決定、命令、通告等,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自治州內的各級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宗教場所和個人應當遵守關於疫情防控的各項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

自治州內的各級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宗教場所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航空、長途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車站、服務區等場所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做好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的,自覺佩戴口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不得聚集,婚喪喜事一律從簡;嚴格禁止獵捕、銷售野生動物;不得利用疫情哄抬物價、惡意搶購;不得銷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得造謠惑眾,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防疫義務。

五、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法向有關單位或個人徵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向被徵用單位或個人出具應急徵用憑證,並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商務、應急管理、財政、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市場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防控工作中相關單位遇到的困難及時提供幫扶,及時有效解決相關問題。對採取疫情防控措施後,城鄉居民遇有孕產婦送醫、突發疾病等緊急情況以及生活基本保障困難等,及時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救援服務。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六、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隴政釘”等網絡平臺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在線辦理稅務、人社、醫保、公積金等相關業務。

七、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佈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充分報道防控工作成效和經驗做法,生動講述防疫抗疫一線的感人事蹟,加強輿論引導,講好抗擊疫情故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眾志成城、攻堅克難、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九、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的經濟社會秩序,在加強疫情防控的同時,認真落實“菜藍子”縣市長負責制,加強蔬菜等副食品生活物資調配和市場供應,保證糧食、蔬菜、肉蛋奶、煤電氣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不斷檔、不脫銷、有保障,努力保持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平穩有序。要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妥善處理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各類矛盾和問題,依法加大對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嚴厲查處各類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製假售假、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和經濟社會安定有序。

十、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謀劃制定健康診斷、交通組織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恢復正常生產後疫情防控,全力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和教學秩序。

十一、全州各級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情況的監督監察,嚴肅工作紀律,強化壓力傳導,落實崗位責任,堅決反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對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不力的,對不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本位主義嚴重的,對不敢擔當、作風飄浮,責任缺失、推諉扯皮,翫忽職守、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十二、全州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服務,加大法治宣傳力度,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十三、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和本州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州公共信用平臺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十四、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激勵機制,加強對一線工作人員和其他表現優秀的工作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鼓勵,用激勵措施調動一線人員開展工作。

十五、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監督支持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疫情防控工作,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調研視察、專題詢問等方式,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推動黨中央和省州委決策部署落實落細。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組織各級人大代表積極投身疫情防控阻擊戰,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優勢,當好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橋樑紐帶,大力宣傳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帶頭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反映、彙集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督促有關方面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努力在疫情防控第一線、維護社會穩定主戰場服務群眾、發揮作用。

十六、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另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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