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有6個硬氣理由說服律師,先打官司後收費

所謂律師風險代理收費制度,也叫“附條件收費”,或者“勝訴酬金”,就是在有現實風險的案件中,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一般指律師)約定法律服務事項和應達到的結果,委託人根據法律服務的結果來決定支付律師代理費的制度。


當事人:有6個硬氣理由說服律師,先打官司後收費


風險代理區別於普通代理的三個突出特徵是“風險收費”,“按結果收費”和“高額收費”。“風險收費”即採取風險代理的案件必須有現實存在的收費風險,且收費數額必須與所承擔的風險成比例。 “按結果收費”即風險代理案件的收費依據是有利的訴訟結果。

當事人:有6個硬氣理由說服律師,先打官司後收費

支持風險代理收費的理由如下:

(A)窮人和富人都有實行風險代理的需求。採取普通代理時,“要打官司先交錢”是律師界約定俗成的慣例。而採取風險代理收費,當事人可以根據訴訟結果來支付律師的代理費。

因而風險代理方便無力支付律師代理費的當事人提起訴訟,避免因經濟原因不敢或不願起訴的窘況,引導弱勢群體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有利於保障他們的訴權;富裕的當事人雖然不存在無力支付律師費的難題。

但案件勝訴受到法官的廉潔程度,律師的素質,取證難易程度等諸多因素的制約。案件的勝訴帶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而且,即使案件勝訴,還存在執行難的問題。風險代理有利於當事人規避因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訴訟風險。因為在風險代理收費制度下,訴訟的大部分風險轉嫁給了律師來承擔。因此,富人也有實行風險代理的需求。


當事人:有6個硬氣理由說服律師,先打官司後收費


(B)在普通代理中,無論訴訟過程與結果如何,律師都可以按有關規定收取代理費用,旱澇保收。

這導致一部分律師只關心收費問題而不盡心履行職責。如果實行風險代理,由於訴訟結果和代理律師的利益掛鉤,這能夠激發律師的風險意識,刺激律師更加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利益,增強律師責任意識和提高業務能力。


當事人:有6個硬氣理由說服律師,先打官司後收費


(C)緩解政府法律援助的壓力。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那些無經濟能力聘請律師又不能承擔訴訟費用,但又需要法律幫助的公民給予資助或是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制度。法律援助是司法公正應有之意,是政府的職責。實施法律援助需要政府財政的支持。

但如果採取風險代理收費制度,當事人根據訴訟結果再交納律師代理費。風險代理收費解決了當事人“要打官司須先交納律師費”的難題。在某種程度上風險代理制度起到了替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緩解了政府實施法律援助的壓力。在英國就有學者提出,由於風險代理的實施,政府法律援助沒有其存在的價值和必要性;


當事人:有6個硬氣理由說服律師,先打官司後收費


(D)防止沒有法律依據的案件湧向法院。採取風險代理收費,律師會很審慎地,有選擇性地代理案件,即律師僅僅在有充分法律依據,有很大勝訴可能性的訴訟中才會採取風險代理。另外,由敗訴方支付勝訴方律師代理費有利於抑制當事人濫訴。這些都有利於防止沒有法律依據的案件湧向法院;

(E)在允許風險代理的國家,事實上也沒有確切的證據表明,利益衝突問題如此嚴重。嚴厲的律師職業行為規則能彌補這方面的不足;

(F)律師有動機節約成本,更盡職盡責地處理受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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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內容來源:何德文;律師風險代理收費制度研究,不一一註明;僅供學習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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