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規定流動人口未主動向轄區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的都將從嚴處罰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階段,流動人口及有疫情重點地區居住旅行史、確診病例密切接觸史等人員如實申報登記,是落實疫情防控“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要求的關鍵環節,為維護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全面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的防控疫情的命令、通告、公告、文件,自覺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部門採取的有關登記調查。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自覺接受社區、單位的排查、監測和管理。主動如實申報登記個人信息,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二、凡2020年1月1日以來,到我市的流動人口(跨旗區居住人員),要主動向居住地管轄派出所或社區申報暫住登記。申報暫住登記可掃描“內蒙古自治區流動人口申報登記”二維碼自主申報登記。

三、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誰收留、誰負責”的原則,流動人口未主動申報暫住登記,由單位僱傭的,單位要負責督促申報;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負責督促申報;投靠親友家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戶主負責督促申報。發現來自湖北和廣東、浙江、河南、湖南、江西、安徽、江蘇、重慶、山東、四川、北京、黑龍江、上海、福建等疫情重點地區往來人員,要同時報告轄區派出所、社區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患者,隱瞞和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流動人口未主動向轄區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的,用工單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戶主未落實督促報告責任,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從嚴從重處罰。

六、廣大人民群眾發現流動人口特別是疫情重點地區來我市人員、曾去疫情重點地區返回我市人員和與確診病例、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檢測陽性後的密切接觸者未按要求登記報告的,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社區和當地衛生健康委舉報。

自本通告發布之時起,截至2月10日18時前,尚未登記報告的疫情重點地區來我市人員、曾去疫情重點地區返回我市人員和與確診、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檢測陽性後的密切接觸者必須主動向當地疫情防控機構登記報告。2020年1月以來的流動人口未申報登記的要在2月12日18時前主動到居住地管轄派出所或者社區申報暫住登記。通告發布後來我市的流動人口,要在來暫住地當日申報暫住登記。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從嚴懲處。

特此通告。

鄂爾多斯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9日


鄂爾多斯規定流動人口未主動向轄區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的都將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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