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三贖基督”3名信徒被判刑!其真面目是…

案件情況


鄂爾多斯“三贖基督”3名信徒被判刑!其真面目是…


近日,由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組織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三名被告人已獲罪被判。經查,被告人賀某某、張某某、趙某某信奉 “三贖基督”並以達旗分會點執事、負責人的身份組織信奉者進行聚會活動,以講道理、信“三贖基督”能治病、保平安、蒙恩德福、作見證、發放“門徒會”邪教紙質宣傳資料、學唱靈歌、吃“生命糧”等方式多次向他人傳播“三贖基督”邪教思想。事實說明,法律面前“三贖基督”純屬謊言。


檢察官來普法

鄂爾多斯“三贖基督”3名信徒被判刑!其真面目是…


揭開“三贖基督”本來面目,檢察官來普法

“三贖基督”其實就是“門徒會”(各地叫法不同),起源是由陝西耀縣農民季三寶於1989年建立的,其冒用基督教名義,盜用《聖經》內容,曲解基督教義,創立初期主要在農村地區活動,後逐漸向城市發展。門徒會的建立沒有經過任何一級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註冊或登記。門徒會的活動方式通過在聚會點或者信奉者家中懸掛“十字旗”,男子禱告時頭頂白毛巾,並把自己的活動稱之為“傳福音”。

“三贖基督”就是邪教組織。那麼信奉傳播邪教組織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呢?什麼性質組織是邪教組織呢?

根據《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 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邪教組織是反人類、反社會、悖民意的,最終只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到道義的審判。在這裡,檢察官提醒大家,法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但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那些披著“羊皮”的邪教組織矇蔽雙眼,更要警惕不要被邪教組織利用,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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