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发生新型肺炎病例的场所里的人员,可采取哪些措施?


对已发生新型肺炎病例的场所里的人员,可采取哪些措施?

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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