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相关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相关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相关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市、县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犯罪活动,保障县域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通告如下:一、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或者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疫情蔓延、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进行传播,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及治疗等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损医疗卫生机构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或者编造虚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医疗机构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故意伤害、杀害医务人员;侮辱、诽谤、恐吓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诽谤罪等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违反有关生产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治病毒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私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九、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出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十一、未取得医师资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以捐赠疫区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四、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救灾、优抚、救助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病范围扩大、疫情加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其他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预防、控制有关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中共礼泉县委政法委员会

礼泉县人民法院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礼泉县公安局

二0二0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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