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2月10日不能安排職工復工,可以扣減當年的帶薪年休假嗎?

有的網友問:單位通知2月10日不能復工,扣年休假。可以嗎?其實這種表述是錯誤的,應該叫做“企業應當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自設的福利假等各類假”。這是根據人社部《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及工資支付意見》提到的。

單位2月10日不能安排職工復工,可以扣減當年的帶薪年休假嗎?

年休假安排應該由誰決定?

關於年休假問題,是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制定的。累計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累計工作1~10年,可以享受年休假5天;10年到20年,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年休假15天。工作時間不一定是在一個單位,是所有職工職業生涯工作時間的累計。

很多職工總是認為年休假是屬於自己的,想什麼時候休就什麼時候休。這實在是太想當然了。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根據現在的社會防疫的需要和生產、工作計劃情況,多數企業是不能安排職工正常上班的。這種情況下越晚一天上班越安全。雖然說,安排職工待崗休息實際上是非常好的選擇。但是,安排職工待崗期間,第1個月一樣需要正常支付工資。

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是可以考慮職工的個人意願,但是首先應當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不一定要服從職工的個人的意願,這是一個職工和企業的博弈問題。因此,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用人單位由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的權力。當然多數職工是願意休年休假,繼續在家裡待著的。

如果因此雙方產生爭議的,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相對而言勝訴的概率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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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於帶薪年休假落實

不過,通過安排年休假這一件事情,從另一個角度上也是大大推動了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2008年1月1日配合著《勞動合同法》、五一大長假改為小長假一起實施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

但是,很多職工也反映相關權利並沒有得到單位的保障。一方面是大家對此知之甚少,一般只有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才進行落實。另一方面,很多勞動者不好意思或者不敢向用人單位提出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也沒有相應的假期。

實際上,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是企業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安排年休假,就應當支付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既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用支付300%的工資報酬呢?那就是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根據目前的情況,結合國家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非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與其安排職工待崗承擔,未來還需要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風險,還不如現在就開始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呢。等到明年,如果今年安排職工休假了,明年再不安排休,那就說不過去了。因此這一做法還有利於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推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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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不能休年休假的特殊情況

不過,有一些特殊情況是不能夠安排職工休年休假頂替的。第一,隔離;第二,疾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這種情況下,由於被隔離是一種強制行為,不可能有企業自主安排休年休假。另外,就是職工得病,包括新冠病毒治療期間,應當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據證明材料安排職工休病假,病假期間不得解除勞動關係,但是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可以按照另加工資規定支付,不需要支付正常工資了。當然,病假不可以折抵帶薪年休假。但是,如果一年休的病假時間過長,也不能夠休當年的帶薪年休假。比如職工可以休帶薪年休假5天、10天、15天的情況,如果當年休病假分別超過兩個月、三個月、四個月就不用再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了。

所以,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職工的保障是非常全面的,但是也綜合了實際情況為企業考慮。希望大家在這抗疫的關鍵時期,眾志成城,共同協作,渡過難關。帶薪年休假,是可以由企業優先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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