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原谅信能减刑吗?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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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

先普及一下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一般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处嫌疑人刑罚。

如果案件没有办理完毕,即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判处有期徒刑等实刑,此时如果受害人表示谅解,可以在法定宣告刑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让。此时的谅解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原谅,而是指嫌疑人家属代嫌疑人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受害人进而出具谅解书的行为。

如果案件已经法院审判终结,交由监狱执行,则是否减刑要取决于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受害人的谅解不会产生减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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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减刑,因为案例很都多是一时冲动,能用言语和自身财富对受害者进行沟通,得到对方谅解对案件的重要性没有原则性的影响,是可以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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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前,如果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的量刑指导意见是可以从轻处罚,即从轻量刑。在服刑期,如果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同时服刑期表现良好,积极改造,更容易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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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判罚了。有被害人的谅解书,不是可以减刑的条件。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表现才能够减刑。

《刑法》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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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知道您说的减刑的意思指的是在还没有被判刑之前的从轻处罚,还是已经被关进监狱后的减刑。

如果是前者的话,被害人谅解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对于从轻从宽处罚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精神,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从上面可以看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是能够从很大程度上减少被告人的刑罚的,如果还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从轻从宽幅度会更大,当然前提是被害人是自愿谅解,而不是被威胁、逼迫作出谅解的。

如果是已经被判刑后关在监狱里的犯人,被害人的原谅就没有多大用了,因为刑罚已经生效,是否减刑取决于犯人在监狱里的表现,犯人在监狱里的表现是有一套相应的评估制度的(比如表现好加几分,表现不好扣几分这样的),不是取决于被害人的态度,所以被害人的原谅信就没什么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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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触犯刑事责任,那是用法律来制裁,受害人的原谅信没太大作用了。如果触犯民事责任,主要是双方意愿,首先肯定是劝大家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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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犯罪者都是成年人,加害人乞求被害人原谅 是因为受到的法律的惩罚。是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是真的 承认错误。有素质的成年人,不可能去故意伤害别人,宁愿自己吃亏,也不可能故意伤害别人。这是人的良知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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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谅解作为量刑的准则的一部分,每一种违法行为,都有一个量刑范围,比如3~7年,如果嫌疑人积极道歉并赔偿,并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可能就只需要判3年,不然可能最高得7年,而且赔偿还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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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意义

 

一、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作用

(一)宽慰被害人

取得被害人谅解,让被害人谅解加害人的行为,以此宽慰受害人,以达到一个相对于被害人或现有大众的公平原则。

(二)有利于加害人改造

取得谅解,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悔过的行为表现。法不外乎情,刑事法律规定秉持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有温度的,允许悔过,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亦给了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足以证明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险性降低了,可以给予一定程度从宽处罚,具体的从宽幅度还需综合各方面情况来考虑。

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宽量刑幅度

(一)退赃、退赔,可在法定刑罚幅度内基准刑的30%以下进行量刑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高可在法定刑罚幅度内基准刑的40%进行量刑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注明:法律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及第2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

三、实践情况

实践情况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所判的刑罚一般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基准刑的10%左右。但该等量刑需要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悔罪的态度、认罪认罚、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和客观危险性等。

四、后语

刑罚是规制人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这道防线也是人类设计的,目的是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塑自我。而刑事谅解制度正体现着刑罚的人文关怀,以抚慰犯罪嫌疑人,让犯罪嫌疑人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试想如一人第一次犯错,社会未给其任何机会悔过、认错、改错,此等社会连一人悔过自新的机会都扼杀,相当于一次犯错,永生监禁,这不符合当今社会的普世价值观。试问孰能无过,犯罪只是一种社会普通大众认为的严重过错或不能称之为过错的“过错”,有的人是出于社会正义而犯罪,有的人出于为民请命而犯罪,有的人是出于爱而犯罪,有的人是出于生活所迫而犯罪,有的人是出于一时的冲动而犯罪,有的人是出于一时的快感而犯罪。只要不罪大恶极,犯罪嫌疑人或者加害人是有改造的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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