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因为员工不在公司上班不给员工发工资,违反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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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不发工资是说明公司倒闭了,只发生活费的是维持运转的单位,正常发工资的正常运转的单位,发工资且发奖金的是正在为这场战役不畏牺牲努力奉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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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肯定是不合法的。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31-2.2)、不得复工期间(2.3-2.9)、2.10以后若仍不能复工的,企业如何安排工作和支付待遇,基于国家及上海、北京、广东发布的官方文件,整理如下:

一、延长春节假期(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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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上海:春节假期原本是到1月30日,1月31日是工作日,2月1日属于调休、要上班,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计薪,故而1月31日、2月1日这两天属于原本的工作日,员工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员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3、

北京/广东:员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二、不得复工期(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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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北京/广东规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这一限制针对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2月3日正常上班。

2、上海:2月3日至2月9日不得复工期间,其中2月8日、2月9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计薪,2月3日至2月7日这五天属于原本的工作日,员工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月3日至2月9日,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3、北京:企业可以要求员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北京未予明确2月3日至2月9日,员工未提供劳动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资,但毕竟这期间还存续劳动关系,即便按照待岗处理,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仍需要全额支付工资,从次月开始支付生活费。

4、广东:2月3日至2月9日不得复工期间,其中2月8日、2月9日是正常休息日,不计薪,2月3日至2月7日这五天属于原本的工作日,员工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2月8日、2月9日这两个休息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

三、2月10日后仍不能复工

1、可以考虑优先给员工安排休年假;

2、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长期不能复工的,员工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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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旷工或者事假可以不发工资。但是,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员工是响应政府号召,在家主动隔离防疫,不属于不发工资的情形。

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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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法定休假日的为大年初一至初三(1月25日—27日),这3天如果加班,可以索要3倍工资;

2.国务院将春节假延长到了大年初九(2月2日),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初四至初九这段时间参照休息日处理,如果加班,可以申请补休或索要2倍工资;

3.山东将复工时间延长到了正月十六(2月9日),但要注意的是,初九至十六这段时间,已不属于假期,是工作日。所以这段时间上班,正常发工资。

如果这段时间里遇到了星期天,员工又加班的话,就按休息日标准处理。最后希望大家复工后都做好自我防护工作,佩戴口罩,勤洗手,及时进行消毒等!武汉加油!中国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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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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