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下,企业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难的问题已经出现,作为企业经营者,面对无法履行的合同,如何能够减少损失,防控违约风险,已经成为当前的一大难题。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进行救济?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娜律师,将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判例,就此问题跟广大朋友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困惑中的企业提供一些决策支持。

疫情当下,企业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何为不可抗力?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中,具体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疫情当下,企业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灾难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灾、旱灾、暴风雪等;又包括社会异常行动,如战争、暴乱等。

结合当前的客观情况,王娜律师认为: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免责依据

合同对于我们的生活来说,能够对某些事项具有约束力。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责任法中,免责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也叫做抗辩事由。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民事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的适用前提

不可抗力的基本规则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

此次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现有科技水平对此次疫情爆发无法全面预见且现阶段尚未研发出针对此次疫情的治疗方法,故此次疫情在一般情形下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但须注意的是,不同当事人对疫情及其影响的预期是不同的,而且此次疫情发展本身具有一个过程,其对当事人及合同履行的影响是逐步显现的。故判断不可抗力的具体适用条件,不能简单粗暴的一刀切,需有前提条件:

条件一:具有必要的因果关系,即适用时要厘清合同履行行为与疫情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若没有形成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条件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即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文件。法律如此规定,这是为了防止合同一方滥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逃避履行义务。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合同一方放任事态,导致另一方损失扩大。

基于以上,王娜律师建议企业经营者,在分析合同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应当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避免错误认识带来的决策失误以及违约风险。同时,亦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避免因通知不当,导致无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疫情当下,企业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接下来,王娜律师将从几个场景对如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说明。

01、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因本次疫情客观情况导致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货物的,应当构成不可抗力。

举个例子:例如卖方厂家在武汉,由于武汉封城政策而导致无法按期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的,这就是因果关系,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02、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疫情当下,企业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03、大型活动相关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废止)第三条的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根据该条文,因为政府明确要求取消的,庙会等主办方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解除与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合同。

04、合同部分不可履行时的不可抗力

以上的三个场景,都是在谈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情况。但是,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且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仅导致合同部分内容不能履行,在此情况下,不能当然的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解除的依据。

例如,2003年“非典”期间的一个案例: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法院认为:“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正典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鹏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故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05、未通知且无证明时的不可抗力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二审中作出的(2017)晋民终93号判决是对该问题很好诠释。在案件中,法院首先认定了2003年发生“非典”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应予免责。但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118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该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而本案中,华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通知伦达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间并未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故对华垦公司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为确保不可抗力条款的合法适用,如企业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保留证据,并履行必要的通知程序,以免因通知不当、证据不足,导致不可抗力条款的无法适用。

律师观点

疫情当下,企业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做人有做人的原则,做事有做事的规矩,毕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合同法自然也有合同法的原则,诸如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共利益以及法律约束,这是合同法规范合同履行行为的灵魂基础。

疫情下,虽有不可抗力这把利器,可以为一方挽回损失,但事物总有另一面,正如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告诉我们事物之间是对立统一的。特别是在非常时期,疫情让每一个人都陷入了困境,那么众志成城,共渡难关的人性美德就此显得格外重要。

在此,王娜律师希望,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合同双方本着更多的理解与信任,能够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合理分摊风险,共同面对无法履行的合同。2003年,我们曾经战胜过 “非典”。今天,我们更应众志成城,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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