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風險(中)----崔述博


公司、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風險(中)----崔述博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形勢嚴峻之際,山東浩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崔述博特推出“公司、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風險”系列,特針對春節假期延長和延期復工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從現有法規及政策的角度給予解答,以供用人單位參考。本系列未完待續,敬請關注。

往期回顧: 公司、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風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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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及勞動仲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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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活動

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召開專題會議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會議指出要引導當事人通過網上立案、訴訟、調解、信訪,就近跨域立案,跨區域遠程辦理訴訟事項,最大限度方便當事人和律師參與訴訟;2020年1月27日樂陵市人民法院發佈公告,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期庭加庭審的,可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審理。

(二)勞動仲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要求:“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三)企業應對措施

1、訴訟時效

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發生以及事後採取的限制措施,我們將疫情及限制措施理解為不可抗力成為一種共識。如果企業就其債權處於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則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即由不可抗力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換言之,在因疫情引起的限制措施解除後六個月內,企業的訴訟權利都將受到保護。

2、上訴期限

法律對上訴期限無任何可變性規定,且最高院暫未針對本次疫情中上訴期限的安排進行指示,故為避免因超過上訴期限而喪失上訴期,在出行受限的情況下,企業應及時通過電話、微信、郵件等人民法院許可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

3、其他訴訟活動

起訴、應訴、開庭、申請強制執行等一系列訴訟活動均受到疫情阻礙,需根據各個地區的限制措施程度和當地法院安排,適時調整訴訟活動的參與方式。現在山東、河北等省均推出了網上立案、網上案件查詢等服務,我們的鄰縣無棣已實現了在網上遠程開庭。這些比較專業,建議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去做,可找律師幫助聯繫網上立案,網上查詢,開庭舉證。用特快專遞郵寄答辯狀及證據等。及時與辦案法院的法官聯繫,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避免不管不問,導致自己的權利喪失。

4、勞動仲裁

未立案的勞動仲裁部門在此期間會告知不會立案,已立案的可通過快遞申請延期開庭,辦法參照訴訟案件辦理。

企業管理員工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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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政府採取了包括隔離、封城、交通管制、延長春節假期、集中收治等一系列措施。該等情形下,在勞動關係領域必然引發一系列新問題。現在企業復工在即,這恐怕是疫情期間及過後出現的最多的問題。下面就比較急迫的問題說一下。

(一)企業復工,員工招錄及到崗報到的管理

1、用人單位可在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通知的基礎上繼續延長復工時間。

畢竟疫情緊張,如果公司企業不是有訂單特別需要開工,建議可以晚些開工。相信黨與政府會很快控制住疫情。用人單位在國務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的基礎上繼續延長本單位勞動者假期的,屬於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範疇,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但應依法保障勞動者在假期期間相應工資待遇,做到依法合規。

2、招工、員工到崗,企業應要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如實報告相關信息。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該類信息屬於建立勞動合同之後的,但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用人單位有權瞭解。根據政府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員工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地址、行程軌跡、健康信息等。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3、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防疫管控應對措施。

1)當前儘量少用工人,畢竟多一個人多一個心事。疫情當前,人能滿足需要就好。

2)儘量招當地工人,確認本人無接觸肺炎患者及肺炎患者家庭人員史。

3)對在重點疫區工人通知其疫情結束再來樂陵,從重點疫區來樂陵人員一律勸返;

4)對從市外其他地區來樂陵(返樂陵)人員一律居家或在居住地隔離觀察14天。

5)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用人單位對於發現的疑似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地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進行隔離。

崔述博律師個人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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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述博,1973年6月22日生,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現為山東浩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德州市律師協會理事,德州市仲裁委員會委員、樂陵市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樂陵市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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