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稅費優惠政策彙編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針對性強、力度大的支持疫情防控的稅費減、免、緩政策。為便於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瞭解使用相關政策,市財政局梳理彙編了支持疫情防控相關稅費優惠政策,主要包括支持疫情防治機構、支持醫療行業企業研發攻關、支持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支持防疫物資流通、支持鼓勵公益捐贈、支持受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支持中小微企業、支持疫情防控的個人所得稅等八個方面內容。

一、 支持疫情防治機構的稅費優惠政策

1. 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定點醫療機構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 對其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民政廳 關於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規定。

2. 對疾病控制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按規定免徵各項稅收;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民政廳 關於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 支持醫療行業企業研發攻關的稅費優惠政策

3. 企業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新藥研發活動,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 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12 月31 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4. 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後,我省居民接種時免收預防接種服務費。

依據《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民政廳關於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通知》(魯財稅〔2020〕3 號)規定。

5. 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並與新型冠狀病毒( 2019- - 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徵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費。

依據《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號)規定。

6. 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 2019- - nCoV) 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徵藥品註冊費。

依據《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號)規定。

三、支持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

7.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依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8 號)規定。

8. 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試用的相同創新型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 號)規定。

9.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依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8 號)規定。

10. 對生產銷售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藥品、醫療器械的企業,在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過程中優先予以支持。

依據《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民政廳 關於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 號)規定。

11. 單位價值不超過500 萬元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 號)規定,企業在2018 年 1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 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12.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大至全部製造業企業 。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 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四、 支持防疫物資流通的稅收優惠政策

13.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

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6 號)規定,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徵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 2020 年 9 月 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14. 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依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8 號)

15. 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依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8 號)

16. 免徵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依據《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號)規定。

五、 支持鼓勵公益捐贈的稅費優惠政策

17.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9 號)規定。

18.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依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9 號)規定。

19.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依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9 號)規定。

20. 對於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進口物資,符合《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規定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依據《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民政廳 關於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 號)規定。

21. 個人公益捐贈按規定稅前扣除。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號)規定,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2.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納印花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11 號)規定。

六、 支持受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

23.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 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依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8 號)》規定,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 2020 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24. 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有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依據《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民政廳 關於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 號)規定。

25. 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財政性資金,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 號)規定。

26. 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減徵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依據《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民政廳 關於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0〕3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83 號)規定。

27.緩繳社會保險費。

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辦發〔2020〕4 號)規定: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28. 加大援企穩崗力度,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

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疫情防控形勢下統籌推進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落實方案的通知》(魯政字〔2020〕21 號)規定: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29.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依據《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民政廳關於認真落實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費政策通知》(魯財稅〔2020〕3 號)規定。

30. 降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

依據《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的通知》(魯財稅〔2020〕1 號)規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達到 1%(含)以上,但未達到 1.5%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 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七、 支持中小微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

31. 高新技術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彌補年限延長至 10 年。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 號)規定,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 5 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 5年延長至 10 年。

32.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的符合條件企業可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規定,自 2019 年1 月 1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 100 萬元但不超過 3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 支持疫情防控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33.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依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號)規定。

34. 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依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號)規定。

35. 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 50% 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 。

依據《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 號)規定,依法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 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6.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依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國範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 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7.福利費(生活補助費)、撫卹金、救濟金(生活困難補助費)免徵個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38. 對個人獲得的省政府、國務院部委頒發的衛生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39. 勞動保護用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04月14日回答納稅人提問的回覆,個人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並實際屬於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屬於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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