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法院公佈三起依法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例

案例1:趙富太、馮憲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趙富太,男,甘肅省秦安縣人。馮憲玲,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人。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間,趙富太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成立廊坊市武威利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馮憲玲為趙富太公司進行運轉提供資金,並先後擔任公司講師、財務總監、副總裁、公司網站管理人員等多種職務。二被告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組織人員通過微信群、口口相傳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在廊坊市家合廣場開設超市,以消費入會員分紅投資項目、承諾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825.26萬元。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趙富太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馮憲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2:被告人盛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盛金,男,山西省河津市人。

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間,盛金以投資股票的名義,在無公開募集資金資質的情況下,組建“小盛工作室”微信群,通過微信、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宣傳炒股投資項目,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保本付息、高額收益,同時採取與部分投資人簽訂合夥投資協議、借條或收據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投資款,並將吸收的投資款投入到炒股網絡平臺中,共計非法吸收資金18465447元。

三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盛金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案例3:王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王偉,男,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人。

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王偉分別通過廊坊市博納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廊坊旭創信息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任丘博瑞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與客戶簽訂《借貸服務協議》的形式,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8837827元。

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王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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