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9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20年2月1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

(2020年2月1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堅決落實中央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動員全社會在省委的堅強領導下,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如下決定: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需要,發佈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並及時調整相關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可以依法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場所、實施交通管制、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等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的要求,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 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實全省聯防聯控機制,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擴散、防輸出,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並及時發佈疫情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二)加大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生產、採購、供給統籌力度,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優先滿足一線醫務人員和病人救治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三)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校工作,在健康診斷、交通組織等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後的疫情防控。強化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實行“不見面審批”,高效優質地滿足辦事需求。

(四)組織做好對一線醫務人員及其家屬的保障工作,及時落實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人員的相關待遇,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督促轄區內各單位和社區落實防控措施,做好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新冠肺炎診療和防控方案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實際需要,科學配置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人員,集中優勢力量做好對重點區域、重點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做好新冠肺炎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防控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發熱門診制度和分區管理規定,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進行隔離治療,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防控措施,做到應收盡收;做好院內感染控制、醫療廢棄物處理和醫務人員個人防護工作。

五、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物業管理機構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本社區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密切接觸者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接受健康服務管理,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按照政府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航空、鐵路、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全面落實交通工具和車站、機場、港口、碼頭、服務區等重點場所的各項疫情防控措施。

酒店、餐館、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確保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旅遊度假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管理,依法接受調查、檢驗、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應當立即採取防護措施,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密切接觸者應當主動向單位或者社區報告和登記,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接受健康服務管理;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個人應當瞭解疫情防護知識,做好自我防護,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違反規定組織和參加人群聚集活動;維護環境和個人衛生,不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七、依法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依法履行報告職責,緩報、隱瞞或者謊報,或者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由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依法處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製假售假、欺騙消費者、造謠傳謠、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疫情嚴重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或者治療、暴力傷醫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其違法犯罪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疫情防控期間,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從嚴從快處理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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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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