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君成澄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車子停在自家水泥地,卻“撞”死了人,車主被對方家屬索賠,到底該不該?其實答者認為:對方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車主賠償是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但從實體上是否應當予以賠償才是評判該案的關鍵!而答者認為,車主是不應賠償的!簡略分析如下:
首先,該起事故不屬道路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在本案中,事發地是在其自家水泥地,不是發生在供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上,且機動處於停止非運行狀態,故法院對本案的處理不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關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規則,而應按照《侵權責任法》中一般侵權處理。
第二,車主無任何過錯,不應當賠償。在該案中,陳某車子停在自家水泥地,處於非運行狀態,不影響任何人和車輛的通行,故車主陳某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如題所述,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騎電瓶車的朱某自身酒後罵駛,且車速較快和燈光昏暗所導致,是屬於其自身未謹慎駕駛所導致,與陳某沒有任何關係,因此陳某未侵害朱某的權益,沒有賠償朱某人身、財產損害的義務。
第三,若朱某駕駛電瓶車將陳某停在自家水泥地車輛撞壞,應以其遺產為限由其遺產繼承人賠償給陳某造成的損失。如前第二點分析和題中描述交警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可參照《道路交道安全法》有關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死者朱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本案中,應由朱某承擔撞壞陳某車輛的損失,但因朱某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可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由其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遺的限額內承擔朱某給陳某造成的損失!
綜上,答者認為題中所述法院判定陳某賠償朱某家屬10萬元錢是不當的,應依法糾正!陳某若認為判決不公可依法上訴,若判決已生效的,可依法申訴要求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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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潤金沙
這個問題會說的不如會聽的,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就來聽聽我是怎麼看這件事吧。
1、重複描述一下這個交通事故,車停在自家門前,非公路上,這點非常重要,有人撞死了。
2、事故責任認定,機動車無責,撞死那個人全部責任。這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沒問題。
3、車主被對方家屬索賠40萬,這是死者家屬打官司,這也是他們的權利,索賠40萬不等於賠償40萬,這沒啥問題,他要400萬也可以。
4、法庭判定陳先生要照顧弱勢群體,賠償十萬元。法院是不可能這麼判決的,因為弱勢群體不是獲得賠償的法定理由,是否有過錯責任,才是判罰的標準,車主不承擔責任,所以不該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5、那麼賠償的這個錢是什麼錢呢?我分析應該是保險公司承擔的交強險賠償,這個錢也是不需要車主承擔的,我分析這個問題在這個地方撒謊了,而且法院判決賠償的錢也不可能是10萬,更不可能說死者可憐,所以你們賠錢吧,協商可能,判決不可能。
6、在事故中無責,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投保有交強險,根據規定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無責賠償責任。我估計也就賠1萬多塊錢吧。
韓東言
居然查到了這個案例的卷宗。事情的經過根據法院卷宗是這樣的
1、案發時間是2015年6月的一個晚上凌晨,朱某酒後騎電瓶車在回家的村道上,撞到了陳某停在自己家水泥地上的小車,最終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2、村道有3米寬,一般家庭的房間挑高差不多也就是2.8-3米。而陳某家距離村道有4米,所以把這4米自己硬化成了水泥地,一則方便自己每天停車,不影響別人通行;二則讓經過村道的車能錯個車,畢竟村道才3米,一般家用車真沒法錯車。
3、案發當晚,陳某車的車頭距離村道50釐米,車位距離村道40釐米,有點兒常識的人都知道已經算是遠離了村道。
4、死者家屬認為朱某死亡,是因為3米的村道過窄,且朱某騎車靠右行駛,陳某的車影響了朱某的行駛。所以,死者家屬計算死者的死亡損失合計96萬,要陳某和他車的保險公司賠44.5萬。
5、交管部門在2015年9月份調查後,發現陳某的車並沒有停在涉及公共通行的公路上,且車輛並非使用狀態,交警不認為這是“交通事故”,只出具了“事故成因報告”,是陳某酒後騎車,不注意前方道路所導致的。
6、官司打到了2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雖然不是交通事故,但是這個水泥地日常提供了錯車功能,所以根據實際情況,3米村道過窄,陳某停車太靠近村道,影響了朱某行駛,因此符合交通事故情形。而重新計算朱某死亡損失是91萬,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按照無責任賠付規定賠10萬!
7、看了這個卷宗,只想說在利益面前,錢才是唯一的目的!3米村道容不下一輛電瓶車,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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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
從問題描述的情況來看,車是停在自己的水泥地,並沒有違停或亂停,也沒有給其他人員的通行造成任何妨礙。朱某因為酒後駕駛電動車,因為車速及路燈昏暗等原因,自己撞到停放的車輛,導致出現交通事故,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這個責任認定也得到交警的認定,交警也確認死者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法院為什麼還是判決車主賠償呢?
這是源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個特殊規定,這個規定也一直受到抨擊,但目前仍然屬於現行有效的規定。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從這個規定來看,即便沒有任何過錯,法院也可以判決其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個賠償責任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否需要賠償以及賠償多少,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去決定。現實中也經常出現這種問題,為了解決糾紛,最後適當的判決賠償。
葉律師
分享一個真事的案例。事件發生在三年前,一大車司機經常把自己的大貨車停在小區外面的馬路上。一是因為馬路很寬,八車道,再者貨車司機就住在小區靠近馬路的樓上。把車停在馬路邊上方便照看。司機為什麼不把車停在小區裡面,是因為小區不讓大貨車停放。
司機因為又想省停車費,又想出車收車方便,故此幾年來只要在馬路邊上。那年的正月的一天晚上十點左右,隔壁小區的小老闆,騎摩托車回家途中,接了一個電話,一眨眼的功夫,撞到車屁股上當場身亡。交警出具的鑑定結論,貨車司機負全責。理由是貨車停的位置離十字路口不足五十米,而且在馬路上停車沒開雙閃燈。
題主在描述中沒有講清楚事故車是停放在自家門口的人行道上,還是馬路上。如果車停在馬路上,即使被撞者酒後,停車一方也有一定的責任。因為即使在自家門前,馬路也是公共變通設施,停車必須打開雙閃燈,負責承擔事故責任是免不了的。
有愛有故事卜羅密
法官是個和稀泥的老好人,若陳先生上訴,應該能勝訴。不過這種無賴家庭一般經濟條件都不好,他們肯定能賴多少是多少,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縹緲的我1828
為什麼這麼判?什麼叫做應該照顧弱勢群體?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我覺得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我不服上訴。
新疆老僧
這個問題問的好,首先我經歷過同樣的事情我來分享一下!我有個姐住在某某區,那天下午,我去我姐家辦點事,晚上七點半了,路上也沒有路燈,我騎著電動車回家,道邊停著一輛車,是黑色轎車,那車晚上啥標誌也沒有,我騎著電動車,車速也稍微快點,我也沒有注意看,到眼前了差點撞個正著,我反應快點,那也撞到車了!那人看到後問我咋騎的車,我說晚上停車連個警告燈都沒有,我看不到你的車,最後他知道了錯了也就放我走了!我想說的晚上燈光暗或沒路燈的情況下,車應該打著閃燈,提醒過路人有車停著!如果你沒有開閃燈,你就有責任,因為你的車停在路邊沒有任何閃燈,那你就有責任了撞死人了肯定負責任!如果你有閃燈出現了,那人撞在你車上,你的責任少了很多!希望有車的注意,你看到路邊沒有燈或燈光太暗,晚上請提前打開閃燈,提醒過路人!
多彩人生夢
首先,可以啃定是死者喝酒駕車屬於違法。他是醉駕。醉駕自已撞車身亡。死者家屬要賠嘗撞壞車的損失。為什麼倒判賠十萬?
法是法,情是情。法和情不能混淆。什麼弱者強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難道法官能代表法嗎?照這邏輯,你醉酒撞死在我家牆上也上我賠錢嗎?法官不能開這個口子。
我還在努力6
法庭要照顧弱勢群體。這句要重點圈起來講解,也就是說兩人並行一個是有錢人、一個是一般貧民,貧民喝了酒腳下無準倒在了有錢人腳邊死了。大老爺判有錢人必須賠償貧民家屬可觀的銀子,因為大老爺說誰叫你有錢呢。從此後所有有錢人日子過得心驚膽戰,生怕有點什麼事要賠錢,而貧民的想法就是不管你王法不王法、公平不公平只要出了事有錢人就要賠錢的,那怕是我自己不想活了自己撞死在有錢人門口有錢人就得賠錢。這就應了一句:有錢的怕不要臉的,不要臉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的就怕我窮我有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