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重慶市公安局

重慶市司法局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實施意見》

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疫情防控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維護社會安定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衛生健康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文件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堅決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1.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從依法維護國家防控疫情大局出發,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市委的各項決策部署,始終把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堅決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來抓,用足用好法律規定,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2.充分發揮司法辦案職能,圍繞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司法局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嚴懲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通告》中列舉的打擊重點, 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等違法犯罪;嚴厲打擊暴力傷害醫護人員,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妨害公務、干擾醫療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嚴厲打擊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嚴厲打擊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違法犯罪;嚴厲打擊疫情防控失職瀆職和貪汙挪用防控款物等違法犯罪;嚴厲打擊破壞交通設施以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3. 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嚴把事實法律關,依法準確及時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

4.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嚴把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關,正確運用法律規定加大對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懲處力度,確保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懲治,辦準辦好妨害疫情防控案件。

5. 堅持在依法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和類型的基礎上體現從嚴打擊政策,嚴格按照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及相關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情節,依法甄別違法與犯罪、此罪與彼罪、輕罪與重罪的界限,處理好嚴厲打擊與依法辦案的關係。辦案中,既要考量行為社會危害性評價的一般標準,又要關注疫情防控時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惡劣情節;既要總體上體現依法從嚴打擊的政策要求,又要區分情況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

6. 在辦案過程中,要依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嚴格落實保障律師正當執業權利的各項措施和要求,不得因辦案方式調整減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律師的訴訟權利,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

三、切實加強協作配合,全力保障辦案效果和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

7.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和聯動協作,健全完善妨害疫情防控重大、疑難案件會商和信息通報工作機制,確保案件順利偵查、起訴、審判和交付執行。對於疫情防控期間相關犯罪發生的新情況、新特點和新規律,及時進行研究,互通信息,確保辦案質效。

8. 公安機關接到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警情後要及時出警,採取果斷措施予以快速處置,依法及時立案查處,全面規範收集固定證據,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對重大、敏感、複雜案件,充分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建議。在辦案過程中,要積極配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的補充、核實證據等意見建議。對於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人員,依法協助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對於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9.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應當適時提前介入,就案件性質、收集證據、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對於移送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案件,要加快辦案進度,加強逮捕必要性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具有較大社會危險性的,依法從快批准逮捕;對於犯罪嫌疑人系確診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從快提起公訴。

10. 人民法院應當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及時公開、公正審判,確保定性準確、罰當其罪。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11.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辯護代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指導監督,引導律師依法依規履行辯護代理職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刑事案件的依法及時公正處理。

12.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對於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加強組織領導,按照依法處置、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時根據相關規定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情況,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13.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結合案件辦理加強宣傳教育工作。要選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加大教育宣傳,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引導廣大群眾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為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社會環境。

14. 疫情防控期間辦理案件,在堅持依法辦案的同時,可以適當調整辦案方式,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切實維護訴訟參與人和辦案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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