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0年以上的老員工沒犯錯誤就不能辭退嗎?認賠錢也不行嗎?

雪鷹365


在這裡我將先為題主點一個大大的贊:賠償辭退員工,是一個有良知、有原則之人!必竟現在能夠主動做到這一點的人,職場工作中並不多見。

對於公司來說,無論是哪種員工都可以根據需要來辭退!只不過有些辭退不需要支付賠(補)償金,而有些辭退則必要支付經濟賠(補)償!

簡單的來說,只要員工沒有出現任何的違法行為或者失誤行為。如果公司要強制辭退員工,則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因此題主公司工作十年的員工,應該屬於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只要員工沒有任何過錯行為,公司是不能夠隨便辭退的。

如果公司願意支付經濟賠償金,那公司隨時都可以辭退任何一名無過錯的員工。不過《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必須是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因此對於一個公司的老員工來說,如果要強制辭退,那通常應當支付的經濟賠償金數額是比較大的。

例如,小張在公司工作了12年,那麼公司就應當至少支付他24個月的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假如小張前12個月的月工資是4000元,那麼公司就必須要支付他96000元作為賠償。

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小張,走公司還要再支付4000元作為代通知金,整個也就是賠償10萬元。這對於任何一家公司來說,都不是一個小數目。

如果僅僅因為自己看不慣某個員工,就要辭退他。那未免自己這個看不慣,所需要的承擔的責任與代價也太高了一些。

假如你是老闆,這個決定是沒有問題的。若你不是該公司的老闆,只是一名高管人物,那老闆會輕易接受你的這個建議嗎?

所以如果僅僅因為看不慣就辭退某個員工,這種做法其實也有些草率。而且你的這種辭退員工的做法,很有可能引起他人的非議和不滿。

這就像我們剝洋蔥一樣,剝掉外面一層,還有裡面一層。

辭退了今天你看不慣的員工,可能明天又有新的員工冒出來讓你看不慣,明天又辭退這樣的員工,後天又可能冒出其他你看不慣的員工,然後你再去辭掉嗎?……

不是情非得已,非辭不可,這種唯一的選擇。通常情況下不要隨便辭退老員工,不僅公司將要支付的經濟賠償金數額較大,而且這種辭退的理由往往不會讓其他員工理解和接受。很容易帶來一些負面的影響,甚至對自己在職場中的工作造成巨大的傷害。

況且題主剛接手新的公司,如果一上任就是三把大火猛燒,很有可能誤傷自己。

因此題主完全可以改變一種處理此事的方式。可以通過側面的瞭解該名員工,然後找一個恰當的機會,與對方敞開心扉交流彼此內心的想法。

有些時候可能是一種誤解,或者是一種心結。只要能將此解開,一切問題便可以迎刃而解。

如果題主能夠做到仁至義盡,依然無法改變職場中的這種現狀。那完全可以將這名員工慢慢的邊緣化處理,讓其找不到自己存在的價值與意義。

自然對方要麼改變自己,要麼就此離開職場工作。那時在與其談有關離職的經濟補償,也許辭退他所要付出的經濟損失我會小得多。

總之辭退工作多年的老員工,必須要做到仁至義盡,擔負起自己應盡的職責與義務。才不至於給其他員工帶來消極的影響,從而影響自己整個職場工作的有序運行!

因此,建議題主冷靜之後,再來理性分析處理吧!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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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工作10年以上的老員工沒有犯錯誤當然可以辭退,但前提是公司必須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責任,給員工兩倍工資的賠償。

一、違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公司應給員工兩倍的工資賠償。

這名工作10年以上的老員工,也就是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不是因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公司是不能隨便辭退的。

如果僅僅是看她不順眼,就將她辭退,公司就構成了違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侵權事實,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從以上《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得出,公司要辭退這名老員工,必須要支付她20個月(按工作滿10年計算)最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資。

如果按她月平均工資5000元計算,公司應支付給她10萬元的賠償金。這可是個不小的數目,可要認真掂量一下辭退她的代價。

二、接受新公司,平穩過渡最重要;辭退無過錯老員工易導致人心渙散,做法不妥。

對於新接受的公司,平穩過渡最重要。有的公司往往會急於安插自己信得過的人員來接管,對原公司的員工多以辭退、分流。理性的做法應是,先保持穩定,實現平穩過渡,之後再進行優化組合。

老員工,對於新東家,一時從情感上難以接受,甚至是有牴觸情緒,這都是很正常的心理現象。 老員工在原公司工作了10多年,難免對原公司有懷舊情節,突然換了東家,一時從心理上難以接受;再就是,有可能對新東家的態度、理念不認同。

事實上,有不少的新東家,往往不尊重員工的感受,往往是以勝利者傲漫的姿態對待員工的。這讓員工感到有被歧視的感覺,老員工心有牴觸,就有了讓你看不順眼的言行。想必你也有可能是基於以上的判斷吧?

作為新東家,應對員工多些理解和包容,給他們以調整、適應的時間,不應抱以歧視或偏見。

剛接受新公司,對公司的基本情況都不瞭解,工作流程都是陌生的。保持公司的穩定,實現平穩過渡是當務之急。

而老員工對公司的情況瞭如指掌,在公司中有較高的威望,恰恰是可以倚重的對象。如果因看她不順眼,就把她辭退,說不定公司就有可能會損失一個難得的人才;也會引起員工思想上更大的波動,會引起員工的不滿和抵制,不利於公司的穩定和平穩過渡。

之所以你看她不順眼,還是因為缺乏溝通、信任,在情感上沒有彼此接納對方。理性的做法,應該是不要對這名老員工抱有成見,和她溝通交流,打開心結,取得彼此的瞭解和信任。

我想,只要是為公司發展大局著想,不戴有色眼鏡看人,給老員工一定的心理調整適應的時間,在工作中逐步磨合、適應,相信你會慢慢轉變對這名老員工看法的,慢慢也就看順眼了。

總之,剛接受新公司,需要的平穩過渡。如果辭退一個沒有過錯、只是讓你看不順眼的工作了10多年的老員工,是不利於公司發展大局的,是賠了金錢又折兵的賠本買賣,是於情於理於法於事都說不過去的。


職言心語


你好,員工沒犯錯誤一樣可以辭退,但這樣做的話,公司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就要支付被辭退員工雙倍賠償金。一般來說,員工乾的時間越長,工資越高,那麼公司賠的錢就越多。

具體到你的問題,你新接手了一個公司,當了高管,現在有一個員工讓你非常不爽,你看不順眼,就想把她開掉,可是這個員工已經在公司幹了10多年了,你如果要開除她可以,那你就要一次性支付她20多個月的工資。而且這個工資標準支付標準是按照她最近12個月的應發工資總額的平均數計算的,不是按最低工資計算的。你可要想好嘍,要開除那個你看不順眼的老員工,公司需要一次性支付她一大筆錢的。

還是具體的舉個例子吧。比如這個老員工目前的稅前工資為5500元(其實個稅為0),最近12個月都是這個工資額度,那麼你要開除她就按5500一個月賠償標準支付。假設這個老員工在公司幹了12年,那麼按照(2N+1)的賠償模式計算(此處N=12),你一次性就要支付該員工137,500元。也就是說,你辭退這個不順眼的員工的代價就是要給她付13萬元錢。我這舉的僅僅是一個例子而已,該員工具體的工資是多少,具體的工作年限是多少,你自己套進去計算一下就知道了。

總之這個事我建議你慎重點,最好不要辭退老員工,你看不順眼她,那就少看點就是了。要知道,你剛接手這個公司,還沒有為公司創造什麼效益,也沒有為公司做什麼貢獻,你一來就辭退沒有任何錯誤的老員工,會惹人非議的;而且你辭退老員工的做法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還要一次性支付員工10幾萬的賠償金,老闆作何感想呢,你有沒有想到這一點?10幾萬不是一個小數目,不是簡單的說認賠就可以的,你要能過老闆那一關才行。如果你因為辭退員工這個事沒有解決好,你的工作可能都不保,那你辭退員工又有何意義呢?

所以,奉勸你不要辭退老員工,做這個事要不得。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Sir聊HR


恭喜閣下接手了新公司,依照《勞動法》,你不僅可以辭退十年的老員工,還可以辭退簽了無固定期間的老員工。勞動合同不存在終身制的。只要依照勞動法,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就可以了。其實在任何一個單位,總有幾個老滑頭和硬刺頭,將他們統統辭退了。管理公司需恩威並重,缺一不可.....



千山雪資深金魚玩家


可以開除,給賠償金


劉強律師


雙倍賠償金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手機用戶14894084543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還應該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任何企業都可以辭退員工,但是要按勞動法賠償!


良子心空


都和你想法一樣,不都下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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