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104993194989
这就是当今社会流行的一个奇怪现象,“唯证论”,飞机上救人要证!火车上救人要证!景区救人要证!路上救人要证!我也是一名医生,谁没有事把会把《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随时带在身上?两证大不方便不说,掉了就麻烦,不补办,只能重新参加全国统考,不是说可以随便考过的!以前我多次出手救过很多人,对此,我也不知道今后遇到了是釆取无视了吗?对于无证者遇上只有告诉他们等我把证考过了再来救你吗?
浴火重生更坚强
只要护士在对落水者进行施救的过程中,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伤害,那么就不能要求护士对落水者承担责任。毕竟,护士只是按照自己的急救知识拯救落水者,不能苛刻地要求她一定要把落水者救活过来。就算护士没有护士证,也不妨碍她救助落水者,举轻以明重,就算是没有医疗资格证的普通人,也是可以见义勇为救助伤者的,凭什么没有护士证的护士就不能呢?
据报道,8月5日,在海宁市市民的朋友圈里流传着一段救人的视频。经过记者采访核实,事情发生在海宁市马桥街道新塘村姚家堰,地上的老太太在骑三轮车的时候不慎掉入河中,被村民救起。
视频中一直跪在地上施救的是海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护士褚雅琳,她是第一个发现有人落水的人,也是在救护车到来之前一直跪在地上抢救落水者的人。
遗憾的是,护士竭尽全力进行施救,也没能挽回老人生命。一连几天护士都感到深深自责,直到几个星期以后情绪才恢复过来。当她以为,整件事情就会这么烟消云散时,让她猝不及防的事发生了,老人家属竟然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老人惨死的经济损失。他们的理由是,该名护士并未正式取得护士证,所以她擅自救助落水老人,已经涉嫌“非法行医”,所以应当对老人惨死承担责任。
那么,老人家属楼索赔理由能够成立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方面,护士主动施救落水老人,行为性质属于见义勇为,应当得到肯定评价。如果护士在施救过程中不具有重大过失、甚至故意的,则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就算护士没有取得护士证,也不妨碍她见义勇为。道理很简单,一个不具备医学背景的普通人尚且可以施救落水者,尚未取得护士证的护士怎么就不可以呢?难道见义勇为还需要持证上岗吗?
虽然落水者不幸身亡确实值得同情,但我们坚决反对这种拿死者讹钱的无耻行径。
冰焰
将主动施救者以“非法行医”告上法庭,这样的家属实在太无耻了!
无须多说,只要是正常的人都知道,什么叫见义勇为?什么叫“非法行医”?死者家属如此不分黑白是非,起诉施救者,实在是太无耻了!
这种无耻的行为,虽然不会得逞,但一定会让人寒心!所以,我们的人民法院不仅要依法驳回这种所谓的“起诉”,还要依法对这种无耻之徒从严惩处。为所有正义的、见义勇为者撑腰打气!
另外,由于家属的无理取闹,对施救者进行起诉。肯定会对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对她的名誉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法院在惩处无理取闹的起诉家属时,一定要考虑对被起诉的施救者这方面的损失。必须让起诉家属进行赔偿,包括被起诉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而且所有赔偿必须当庭付清,不得拖延。不能再让施救者再受伤害,因为一点赔偿而四处奔波。
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及时行动,授予主动施救的护士“见义勇为”称号,由各大媒体对施救者的见义勇为行为大力宣传和表扬,让我们的社会处处充满正能量。对死者家属的无耻行为给予不留情面的暴光,让这种无耻之徒受到全社会的谴责,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最后还想问一句起诉施救者的家属,如果有一天当你掉到水里自己上不来时,去救你的人是不是也要带上“资格证”?或者再跟你签一份合同后再救你?
彤彤雅说
现在确实很棘手困惑,好人没有好报,坏人作恶却成本特别低,几乎为零。
医生抢救一个垂死病人,终于抢救过来了却被索赔!因为医生在急救抢救的时候根本没有去请评估团评估一下病人身穿的衣服值多少钱!病家理直气壮地说一码归一码,抢救生命是你医生的职责,剪掉衣服就得赔钱了!
经常有机场、高铁呼叫医生紧急抢救病人。而抢救过后却经常被“扣留”查问,验证“医生资质”,一旦有纠纷赔偿则与机场高铁无关!
抢救生命争分夺秒,如果大家都要回家拿《医生证》、《救人证》,这个社会这个民族就玩不起来了。你要确定你的《医生证》、《救人证》没有过期失效?要确定你儿科医生可以救治妇产科疾病?
在校护理专业护士,充其量也不过只是一名学生。贸然施救应该考虑一下会承担什么责任:只要病属提前
但,救命不应该局限于医护人员。一些经过培训的救生员也是可以参与抢救的。
六维魔咒
对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施救护士被起诉,施救护士不会承担责任。不管她有没有资格证。
正常来说,落水者被救上来是要予以赞赏的。首先要从水里捞上来,捞上来之后要进行心肺复苏等后续。从水里救上来落水者其实是很有风险的,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落水者被救上岸之后,需要心肺复苏,这是有一定专业性的,但这也是属于一般性、基础性专业,在校护士肯定接受过这样基础的专业培训。她对落水者施救,肯定是这时候落水者处于无意识状态,也就是情况比较严重,需要及时救助;同时她本人也接受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才敢上前施救,这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
因为落水者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比如落水时间;自身状态也是千奇百怪,比如有一些病症,年纪比较大等。所以有时候即使采取正确的施救措施,也不一定就能起死回生。但这时候,专业的施救者,是不用负担相关责任。
如果护士被起诉,那么只能按照法律程序走,谁主张谁举证。就是由起诉者提出证据,证明落水者在施救服饰采取措施之前,还活着。第二,要举证是因为施救护士采取了不当行为,导致落水者死亡。如果不能提供这样的证据,那么就没有办法证明护士需要承担责任,护士当然是免责的。
如果是没有经过医学基础专业训练的人,对落水者尽量不要上去乱按,毕竟有时候好心也会办坏事。但如果落水者情况确实严重,那么最好是在医生指导下,采取一些必要的急救措施,这样的科学处理,也是值得赞赏的。用一句土话说,死马当作活马医。
新闻上评论说,南京彭宇案法官的判决词,让中国人道德倒退50年。而导致道德倒退50年的关键不是事实真相,而是法官的判决:“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法官以猜测式推断最为正式的法律判决依据,引起哗然。现在老人摔倒不敢扶、有人落水不敢救成为网络讨论的持续热点。
波士财经
见义勇为行为,已经尽力了,更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先说常识:如遇突发事件,首先是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等待专业救援到来的同时,也可以请求远程指导心肺复苏,有专业知识的医护人员马上施以援手这是职业本能,值得称赞。另外,遇到突然摔倒或者昏迷的老年人,切不可盲目扶起来甚至抬走,以防无意的二次伤害或者颅脑出血增加。
言归正转说说本题,在校护理系学生具有医学常识,资格证本来就是毕业上岗时才考取的,这和执业场所之外救人不矛盾。从死神手里抢回一条鲜活生命,必须争分夺秒,所以这样的护理学生以后肯定是个称职的好护士,如果因为抢救不成功就被起诉追责,那真没有公理了。再说了,就是经验丰富的专业医护人员也不可能保证100%的成功。
星151226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这要是放在以前,肯定是会被褒扬的对象,为什么现在,却要被起诉?
社会发展太快,人的功利心太强,什么都以自身利益为大,完全不顾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导致现在老人跌倒不敢扶;路人有难不敢救;小偷偷东西不敢追,害怕万一追的过程中小偷摔伤自己赔钱;偷西瓜的也开始光明正大了,不然瓜农还得倒贴钱进去;试问,这个社会怎么了?
护士,即使还没有取得资格证书,那她首先是个一个人吧,而且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吧,一个普普通通的有良知的人去救人,怎么会被追责呢?即使没有成功,但是死亡的结果不是她造成的吧,她的初衷是想挽留他人的性命吧?
难道马路上救人还要有资格证书?难道抓小偷的必须是警察?难道帮触电的人做心肺复苏的必须是医生?难道被老太太过马路的必须是运动员健将?难道……
哎,悲哀!
星探探星
没护士证有护士证有啥区别,目的是为了救人,就算是普通人,懂一点常识的话也可以救人,没救活那也只能是他的命,怎么还会怪罪到救人者?他这要救人的赔意思是不救的话他还能活?救了就死了?按他们家属这样的行为你可以想象到,如果监控排到你往死者旁边过而不救,他家属一定会起诉你见死不救导致死亡,你们觉得我分析这种不要脸的人分析的正确吗
生如逆旅一苇以航26874842
如果问题描述属实,那么护士无需担责,死者家属的起诉倒更像是借机讹诈。
首先,护士对落水者进行施救属于见义勇为,初衷是救人,只要其不存在造成死者死亡的重大过错,就不应该为此担责。这和她是不是护士,有没有资格证并无关系。换言之,哪怕是一个普通人,也不应该为此担责。
退一步讲,即便在救助过程中损害了受助人,例如医生在做心肺复苏时有可能将患者肋骨按压骨折,也是无需担责的。
关于这一点,《民法总则》第184条有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也被称作“好人法”,就是为了鼓励大家勇于助人的行为,替见义勇为者增加保障。
其次,从法律上讲,落水者溺水死亡和护士的施救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两者也不是侵权和被侵权的关系。死者家属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是维权而是讹诈。如果落水者因为溺水已经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那么就算最专业的急救人员也无力回天了。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见义勇为救助落水者的护士都不该为此担责。
再次,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死者家属起诉护士的做法更是与传统道德背道而驰。不懂感恩也就算了,竟然恩将仇报,倒打一耙,这样只会令见义勇为的护士心寒。换位思考一下,能够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和善良,让这样的好人受伤,良心不会痛吗?
总而言之,就算死者家属起诉,法律也不会支持这种无理诉求,护士也无需为此担责。
个人建议,除了对见义勇为的护士进行表彰,还应该对恶意讹诈的死者家属进行处罚。惩恶扬善才能弘扬正能量!
夜雨如书
关于这个,我想讲一个故事,发生在美国的加州,时间在十五年前,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严重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被另一名叫丽莎女子发生,并好心将其拖出车外,但由于丽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了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
四年后,这位被救的女子亚历山德拉把救她的好心人丽莎告上法庭,理由是其在救助的时候,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此官司曝光之后,美国社会一片哗然,但法律上亚历山德拉有这样的权利,形势非常不利于丽莎。
此时的丽莎就如同这位无资格证的在校护士,惶恐不安,但她没想到的是,就在双方官司打得火热的时候,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了一条法律,名字叫“好心人免责条款”,又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
这条法律其他的不重要,核心思想就是,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收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目标明确就是为了不让好心人丽莎,做了好事又伤心,很快当地法庭就根据这条法案,判丽莎无责。
此后,这条法律迅速在全世界流行起来,大家都认为不能让做好事的好人,心存顾忌,不愿意去帮助他人。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条法律:“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号称中国版的好“好撒玛利亚人”法,如果依法依规来判,这位无资格证的在校护士,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