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德兴黄柏一男子疫情期间威胁、殴打疫情工作人员被查处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国人民上下一心,众志成城,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履行疫情防控义务,打响了坚决抗击疫情的阻击战。

在与疫情“赛跑”过程中,大家都在用自己的方式贡献力量,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但就在这关键时刻,却也出现了极个别不和谐的声音和画面,给防控工作带来了风险。

2020年2月4日下午13时,德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黄柏派出所转警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宣传过程中,被人威胁辱骂和打伤。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左三)被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接受讯问。

接警后,刑警大队迅速行动、重拳出击,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男、22岁)迫于压力于下午17时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对于自己威胁辱骂并殴打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的民警及工作人员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因

涉嫌妨害公务罪/<font>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font>,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疫情当前,警察不退。德兴市公安局维权办及局刑警大队对各类犯罪行为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请广大市民遵纪守法,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各项决定,履行好公民在防控疫情期间的义务!

有关袭警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font>: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fo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font>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fon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font>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font>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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