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到藥店買發熱咳嗽藥必須測體溫做登記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及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聯合發佈了

《關於建立疫情防控期間在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的通知》。據瞭解,此通知僅用於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

即日起,到药店买发热咳嗽药必须测体温做登记

具體通知如下:

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健康局(委)、醫療保障局:

鑑於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為進一步強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實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經研究,決定2020年2月9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藥店在銷售發熱、咳嗽類藥品時實行登記報告制度,通過發揮全省零售藥店網絡覆蓋優勢和早期監測作用,實施全面精準排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1、 全省所有零售藥店對購買發熱、咳嗽類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體溫測量,做好信息登記,並填寫《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類藥品信息登記表》,每日及時報送至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醫療保障局。互聯網藥品銷售第三方平臺應督促入駐的零售藥店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記上報工作。

2、 全省所有零售藥店發現購藥者符合以下情形的,應及時向當地“三人工作小組”(街道村委幹部、基層醫療機構、民警)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報告。

(1) 有發熱症狀的人員;

(2) 14天內來粵的湖北人員;

(3) 14天內曾到過湖北等疫情高發地的人員;

(4) 與(2)(3)類人員有接觸史的人員。

三、全省所有零售藥店要充分發揮一線工作人員的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摸排和宣傳工作,積極向購藥人員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引導群眾配合政府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勸導患者及時就診,並做好場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護工作。

四、各地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將本通知要求及時傳達到轄區內所有零售藥店,並加強對零售藥店的監督和指導,對不按規定執行的,應及時責令改正,並與零售藥店信用等級評定掛鉤。

五、各地市醫療保障局要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到轄區內所有醫保定點零售藥店,並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信息登記完整準確。對不按規定執行的定點藥店,要及時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醫保定點藥店資格。

六、各地市市場監管局、醫療保障局要落實專人負責,於每日14時前將彙總表(附件二)分別報送省藥品監管局(郵箱:[email protected])和省醫療保障局(郵箱:[email protected])。

七、各地市尤其是廣州市、深圳市等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數較多的地市可根據本地區疫情發展情況,進一步強化相關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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