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區政府和防疫指揮部獲授權可臨時徵用房屋設施等

2月11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下稱“《決定》”)點擊鏈接看全文,今起正式實施。

《決定》共二十四條,包含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疫情防控的總體要求和工作原則,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依法依規,採取管用有效的措施,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二是主要從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群防群治責任、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等方面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基層組織和單位、個人的疫情防控職責、義務分別作了規定。三是對社會反映強烈的、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強調要依法加強執法監督,明確了疫情防控中突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記者注意到,《決定》要求,加強對疫情防控工作的組織領導,由市政府統籌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決定》授權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可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資金保障、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資金保障、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發佈決定、命令、通告。

在物資徵用方面,《決定》同時規定,市、區政府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臨時徵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場地、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

《決定》還要求,在本市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申報健康信息、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不食用野生動物、不參加聚會和群體活動、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出現不適症狀及時前往就近就醫等義務。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的行為,《決定》明確對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居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經廣深兩地人大常委會協商,兩地人大常委會將同時召開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日發佈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關決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