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已集體辭職,現沒有業委會,物業合同三年期將滿,物業公司可以自動延期下去嗎?為什麼?

用戶110177367205


這麼說吧,業委會是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代表。業委會辭職,業主還在。應該由業主大會再選舉產生。

而與物業公司的合同到期,還是需要業委會與其簽訂新的合同,雙方的共同關係才能延續。

除此以外,都不是合法的法律關係。雙方的關係,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理然張


業委會集體辭職,沒有業委會的情況,說白了還是業主無知害的!說實話這樣的小區誰來都做不了。不管是業委會還是物業公司,在這個小區都不可能很順利的進行工作。

當然,從提問題的角度可以看出,這應該是一個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提出來的,就是想繼續在小區弄下去。畢竟,小區的公共廣告收益,業主用房租金,公共場所租借,維修資金,以及社區的各項檢查劃撥資金等,這是一塊特別大的收益!這也是很多物業公司雖然收不到物業費,仍然賴在小區的原因。

言歸正傳吧,至於這樣的問題出現應該如何正確地去處理:

一、如果你是業主

作為一個普通業主而言,能夠提出這樣的問題,說明你還是有一定的意識,懂那麼一點點業委會和物業的相關內容。但是,你肯定不是一個很積極參與小區建設的熱心業主,因為你如果是熱心人,你應該早就是業委會成員。

跟我小區情況類似:由於業委會成員不聽社區和物管中心的話,導致他們故意干預業委會,讓業委會癱瘓無法工作而辭職。而業主除了在群裡發發野狠外,根本不會有任何維權的舉動,將業委會癱瘓成為事實。從而由社區和物管中心重新控制小區物業管理。

當業委會全部辭職時,應該召集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同意辭職,然後報經物業主管單位備案。如果缺少這個程序,可以說這種辭職時不符合規範的,業委會應該繼續履行自己的職能到任期屆滿。

物業合同到期,原則上是應該召開業主大會或者由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來確定是否延續。一旦業委會辭職,沒有新的業委會接管,小區陷入混亂,物業公司合同延續將會成為必然。業主們醒醒吧,沒有自己的業委會,小區就是別人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二、如果你是物業

作為物業公司來說,我只想奉勸你一句:做好自己份內事,全心全意為業主服務。物業公司和社區以及物管中心那種關係,大家都明白。一個物業公司能夠接到一個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必然是通過方方面面的關係進來的。但是,不管多硬的關係,最終還是會落實到服務層面才能更長久。

一個真正好的物業公司,會支持業委會的工作,而不是勾結方方面面的關係弄散業委會。實際上,一個有業委會的小區更能夠配合物業公司管理好小區。包括物業費在業委會的配合下會更容易收取。而且,有關的小區公共收益,是根據一定的比例,你付出了,會獲得更多的利潤,你不付出,業主的公共收益不應該有你的份。

一個好的物業管理不僅僅是業主會身心愉快和睦相處,就連你們的後臺都會覺得有臉有面。一個不給他們惹麻煩的物業公司,他們會更加願意推薦。

當然,碰到業委會辭職的情況後,只要不選新一屆業委會,那麼物業合同肯定是必然的延續。社區也會假惺惺的做一下記錄,做所謂的挽留,實際上心裡偷著樂。這是很多社區和物管中心的最常用手段。

唉,不想說了,畢竟所謂的合同延續都不是一兩個人能說不延續的。業委會都無法存續,還能指望什麼?該咋咋的吧!


說天評地鹽城哥


我告訴你們業主物業管理公司是怎麼回事吧,物業公司是從政府物管處投標之後中標籤合同承包下來的活,不是傳說中的什麼混社會與什麼黑惡勢力的,物業管理公司承包的業務基本上是,綠化,衛生,綠化修剪撒水,農藥噴撒,門衛保安,居民安保,市政垃圾清運,業主樓房與電梯與公共設施申報與維修,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的產生意見基本上是,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到位,主要是以下幾點,衛生打掃不乾淨,車輛隨意亂停,管理公司除了管理費以外還亂收費等問題,保安服務太度差,外來車輛隨便亂進亂出隨意停放等問題,樓房維修申報不及時造成的,一般新的小區物業公司是有利潤空間的,一般新小區開盤到業主入住三年左右時間,物業公司靠業主裝修房子的垃圾清運費與場地費有點油水,業主裝修完之後就沒那麼高了,所以就管理的沒那麼到位了,矛盾也出來了,有的說成立業主委員會不是那麼容易的,比如樓房破損維修業主委員會沒有資質證書,市政物管理處不會審批的,垃圾清運不會清運的,等等問題多了,不是業主想的那麼簡單的,成立容易管理難,都有工作什麼的,每個家庭都是壓力大負重前行,沒有那個人會一直管理下去的,聽噴子的起鬨只能苦的是業主自己,,,,,


止語150470789


這個其實涉及到兩個方面的事情。

一個方面是,如果物業公司願意繼續做這個小區的服務的話,而且小區業主的欠費率又不是那麼高的情況下,那麼是會繼續延期的。因為業委會辭職是要到房管部門報備的,物業公司承接一個小區的物業服務後,也是要拿著合同到房管部門報備的。同樣的,物業公司要撤出小區,也是要到房管部門報備的。

在小區業委會已經集體辭職的情況下,其實這個小區在房管部門已經留下了深刻的映象。物業公司如果再撤出的話,房管部門是要做他們的思想工作的,或者說是不會輕易允許物業公司撤出的。

另外一種情況是,如果這個小區情況很糟糕,欠費率很高,那麼物業公司肯定是不會再繼續做下去的。要知道,一個小區做到連業委會都集體辭職的情況下,肯定是小區裡矛盾重重,問題多多,小區裡有很多的無賴耍沷的人,才會讓業委會成員冷了心 ,決定集體辭職的。在這樣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如果繼續在小區服務的話,小區有問題去找誰去協調呢?小區裡需要業委會簽字、蓋章、發通知的一些事情,誰去做呢?連合同的主體甲方都沒有了,物業公司那是無法做下去的。即使物業公司在房管部門的壓力下不能撤出,繼續做下去的話,那也就是做個樣子啦,是不會有實質性的服務的。比如:門衛就是個樣子,人進車出是不會過問的。衛生打掃也是不會太勤快的,因為如果有人問的話,物業公司會用一句簡單的話回應:那麼多的人不交費,如何安排人來衛生呢?


銳眼說小區





如果物業企業願意的話,當然是可以延續下去的,這不是物業企業是否可以延續下去的問題,而是物業企業願不願意繼續服務下去,如果小區業主之間矛盾重重,互不信任,業主委員會無法成立。且物業管理費較低,收費率也不高,物業管理企業處於虧本狀態。合同期到了,物業管理企業一定是會撤離,物業企業只要提前告知屬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就可。

物業管理企業經營是需要利潤的,在利潤較低的情況下,且存在較大風險時物業管理企業通常是選擇離開。

根據提問者所描述小區業委會集體辭職,處於無業主委員會狀態。說明小區的情況是非常糟糕的,業主與業主之間矛盾重重,業主委員會無法開展工作,業主委員會只能集體辭職表示抗議。物業管理企業要在一個沒有業主委員會且業主之間矛盾重重的小區實施物業管理,是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的。如果沒有較豐厚的利潤,物業管理企業是不會繼續實施管理的。

建議該小區業主儘快統一思想,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求助。儘快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對當前居民聚居小區涉及的經常性矛盾糾紛,應當站在基層有效社會治理角度和遵循法治化思維方向探索,立足於系統性解決根本問題。

從實踐看來,業主委員會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法人主體,也不是依法律及法定程序設立的基層自治組織,是特定聚居區域業主物權公益臨時機構。當前社區存在的突出矛盾涉及當地社區、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和業主四個民事及社會責任、自治主體,將原計劃經濟體制下居民自治組織(居委會)與居民之間的二維關係演變為四維關係。四個主體之間在基層治理體系中責任邊界不清,相互矛盾交織,各自運作違規失範是導致基層社會治理紊亂的主要原因。

當務之急是從法律上對四個主體各自的性質和角色進行準確定性與定位,清晰地理順相互間(權利和義務)法律關係及相關法律責任,依法開展社會治理、自治、經營及維權活動,創制創新整體協調運行模板,將基層社會治理納入穩定有序法治軌道。


川江137


你這個首先沒有搞清楚法律條文,業委會是無權做出解聘或者選聘物業企業的,這個決定只能經過業主大會並且雙過半,戶數及面積,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小區重大問題業委會是無權決定的,除非得到業主大會授權,你們如果真感覺物業不好就召開業主大會解聘物業,同時選聘新物業,如果你自己想參與就先去學習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你所在地的物業條例,不要自己都搞不清楚法律關係就盲目操作


涼拌饅頭哥


由居委會召集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物業去留,然後再抓緊成立新的業委會。


米拿1


這個在法律法規和實踐上完全沒有問題。

但不是自動延期,是要根據多數業主意見續聘或者不續聘、另聘其他物業公司的問題。

續聘要重新籤新合同,或者另籤一份簡單的協議,同意延長某某某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三年。

現在全國約80%的已建成商品房小區都沒有業委會,它們怎麼做呢?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街道辦和社區居委會對小區事務有指導職責,特別明確指出,沒有業委會的小區,經戶數和麵積雙過半的業主同意,由居委會代行業委會職權。

也就是說只要經業主多數的事先認可,由居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這樣的事例不少。



醉太平II


不能!這個物業和業主很難整!究竟交多少物業費,物業究竟服務到什麼程度,太複雜,難界定!就是最大的平衡數也難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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