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工伤吗?

曹猫鱼


一般来说,不算工伤,但如果是医生在从事问诊工作中被感染上的,则算是工伤。


肉感小玫瑰


专业律师解答:不仅路上不算工伤,在单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属于工伤,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吹哨人李文亮医生。

详细阐述请听法律君为您细细道来。

一、上班路上感染,不属于工伤

不知道大家是否记得前阵子热议的,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算不算工伤?最后国家人社报发文确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为根据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员工要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那么需要同时满足额外的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二个就是员工本人不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我觉得这个条款还是非常合情合理的,毕竟是员工自己粗心大意,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了伤。如果这都要求企业来承担,未免有失公平。

所以,不管是滑倒还是感染,都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当然也不能认定成为工伤。

二、在单位感染新型肺炎,也不一定属于工伤

法律君猜测,很多人看到这个小标题,估计气炸了,这都不算工伤?是老板要我去上班的,我因此感染了,老板不用为我负责吗?

别急,请听我根据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目前工伤的构成要求,员工所得的疾病需要存在于职业病的目录范围内。但是新型肺炎这个病,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才出来的传染病,当然不存在在职业病的目录内。因此严格地说,即使在单位感染了新型肺炎,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这个也不绝对,在部分地区也有将类似疾病认定为工伤的先例。比如“吹哨人”李文亮医生就被认定为工伤。


另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目前这个问题,还需要等待最高院的进一步解释。

很多网友觉得很不能理解:明明是公司要求我去上班的,在公司被感染,我们作为员工有什么过错?这都不算工伤,法律还有什么用处?

法律君觉得凡事不能只考虑自己,此次疫情,受伤最大的其实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在春节旺季却不能进行任何经营活动、没有任何收入,加上房租、物资、员工工资等开销,企业主的损失可想而知。另外如果就因为人家雇了你上班,你就凡事要求人家为你负责,也不是很公平的想法,对吧?

疫情当前,人人有责。企业一方面需要出台相应的预防措施,另外一方面员工个人也需要戴口罩、勤洗手,多多注意个人卫生和身体状态。

天佑中华,早日战胜疫情!觉得文章分析到位的,麻烦给我个赞吧!


法律故事汇


我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长,现就我所了解的知识回答如下。

首先我们要理解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上班途中被病毒感染是不能算是工伤。

但也有些地方法规对工伤另行了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认定为工伤。此项中,感染者在上班路上感染也是属于工伤的。但在实际申请工伤过程中,由于地方法规与及工伤认定人员理解的不同,往往工伤认定会一波三折。下面我列举福建南平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李万刚工伤认定案以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福建南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技术合作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李万刚等人到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坦桑尼亚国项目部建设工地从事安装工作。2017年2月20日13时,李万刚身感不适,被送至坦桑尼亚当地医院检查,未化验出疟疾。当月21日晚,李万刚病情加重,项目部即派车送其到该国首都达累斯萨拉姆的阿迦汗医院救治,当月22日5时许入住该医院,因心跳呼吸衰竭、重症疟疾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月25日6时许死亡。

2017年6月1日,南平技术合作公司向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11日,南平市人社局以“因感染疟疾,经救治无效,超过48小时死亡”为由,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南平技术合作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南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万刚突出疾病系在48小时之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同时,适用该条例第14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严格限制,未看到本案有这方面的证据或事实,故南平市人社局对李万刚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南平技术合作公司的诉讼请求。南平技术合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仅指暴力,还包括其他意外造成的伤害。李万刚所得疾病是非洲传染性极强的疟疾,主要传染途径为蚊虫叮咬,属意外伤害。其发病至死亡过程一直在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坦桑尼亚国的项目建设地,该地区为疟疾疫区,从感染至发病具有一段潜伏期,要求南平技术合作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叮咬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显然难以举证,不利于合法合理地保护劳动者因意外遭受伤害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本案只能在有证据证明李万刚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而发生疟疾时,才能对其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否则依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

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南平市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综上所列法规以及案例所述,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不属于工伤。这不仅要看当时的工伤环境,还要看地方法规。


疫情当前,不管是上班信途中还是上班中还是下班后都应做好自我防护,保护好自己才能保护别人。


夜郎春秋


职言心语观点:不属于工伤。

这个问题,没有个人想象发挥的空间,一切按照国家规定为准;如果自我推理,就很容易对人产生误导,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权威部门给出的答案是:

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确定的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三部委文件对此次疫情中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认定为工伤,只针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并且是在履行职责工作中。

可以说是,只要不是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上班路上被感染了冠状病毒肺炎,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但享受国家的相当于免费治疗。

希望题主也不要恐慌,只要正确戴好口罩、勤洗手,做好防控措施落实,一般情况下,安全还是有保障的。

【欢迎关注我职言心语,20年职场工作心得,乐于与您分享。】

职言心语


因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建议大伙做好防护措施。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仅代表个人观点


书山骚客


明确答案:上班路上的疫情感染,不属于工伤。

关于这个问题, 很多律师朋友都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上班路上感染了疫病是不属于当前《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范畴的。

因为条款的规定非常清晰: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问题背后的真相:真正想问是什么?

首先,因为疫情的扩散的不确定性,让大家的安全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每个人都希望得到更多的保障。

所以,这个问题背后真实的心声,或许是:

在如此严峻的局势之下,我真的很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

如果我去上班,是不是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

我需要有人跟我共同承担这份不确定的风险!

其次,尽管大部分人都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覆巢之下,绝无完卵”的原理,也明白“雪崩时,每一片雪花都有责任”的道理。

但是,出于本能的抗拒,还是会产生愤怒与无辜感:这不是我的过错,为什么要我来埋单?我不喜欢这种被迫无奈的感觉,最好有人来承担这个责任与后果。

因为认定责任不属于自己,所以希翼后果也最好有“其他人”来承担。

试想,如果换成上班路上被传染了流感,还会有人问算不算工伤吗?应该不会吧。

原因很简单,因为大家明白,那是我自己的原因,与公司无关,所以我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到底,谁才是生命安全的守护者与责任人?

在大环境中弥漫的焦虑与恐惧的推动下,容易让人失去内心真正的判断:

自己的生命安全,到底应该由谁来守护?

自己的生死面前,到底谁是第一责任人?

在“恶劣”的环境中,让自己生存下来是谁的事情?

是警察吗?是医生吗?是企业主吗?……

不。

他们只不过是“灾难”面前,冲在前方的勇士;他们是用行动在点亮人间的光与爱;他们为我们能够保持岁月静好的负重前行,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保护伞”。

而真正应该为自己负起100%责任的那个人,是自己。

比如:你需要去上班,公司没办法提供口罩,怨天尤人的讨伐除了浪费口水,动摇情绪之外,不会对事情有任何助益。反之,想办法做好防护工作,减少与他人的接触,做个安静的“小哥哥”or“小姐姐”也挺好。

必竟,生命是自己的,就算有人为你埋单,也无人可替你赴死。

唯有自己,保护好自己,做好自己的责任监护人,事事小心,处处留意,才是不二之选。


心理咨询师一米


一般而言,疫情持续期间,如果上班路上被感染不属于工伤。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以武汉为例看一看工伤认定的具体标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以上认定标准,我们可以看到,工伤的认定一般均要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上班路上一般不能认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仅有一条例外,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显然不能算在此列。

同时,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为新型疾病,其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0类132种职业病,故其无法算作职业病。

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视同工伤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来分析,根据目前披露的数据可以看到,因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一般在十天以上,且这一条很难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几个条件,毕竟要形成一个连续的过程才有可能视同工伤来处理。

第三,虽然上下班途中感染病毒一般而言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发了肺炎的劳动者都无法认定为工伤。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联合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共同下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随后,各地也下发相应通知,对于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因感染新型肺炎或感染后死亡的纳入了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在新型冠状病毒的保卫战中,社区、物业、政府相关部门、快递、超市等单位人员不是在防疫的前线就是加班加点保证供应,都是群防群控,疫情防控的中坚力量,如果他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我认为是有可能的。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款(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果疾病伤害属于事故伤害,那么因“三工”感染的新型肺炎患者均应认定为工伤。那疾病而获得的伤害是否属于事故伤害?归根到底就是对疾病伤害是否属于事故伤害的认定。此问题可能会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看法。

1、患病不属于事故伤害。理由是a、一般在工伤认定时理解事故伤害都是意外事故,即非疾病的b、一旦认定,那么工作时间的感冒等其他传染病均属于,会造成工伤认定的混乱;c、《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的规定,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且事故分类里无“疾病”,所以患病不属于事故;d、《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没有对其他人员进行约定,如果认定其法律路径应该相同;

2、患病属于事故伤害。a、工伤保险中对于事故伤害没有具体解释;b、目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感染新型肺炎与特殊人群、特定环境有一定必然关系,感染与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c、《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书》((2017)鄂02行终34号)在认定工伤事故中将疟疾致死认定为事故伤害;d、《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粤71行终3199号)也将感染恶性疾病作为事故伤害,该判决维持了黄埔区人社局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综上所述,我认为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人社部门在不同事故中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而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我们在此特殊时期,不仅要做好医护人员的保障工作,其他特殊岗位,特殊人员的权益同样需要保护,在这里,我建议对于特殊岗位人员,不仅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同时用人单位、个人都可考虑用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最大限度的为高风险易感人群提供充足的保障。


Mary5413


特殊时期,为了群防群控落实到位,各省市明文规定了春节假期延长,大部分企业遵循指示,也有部门公司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而疫情区域一般的地方,也有少部分企业选择复工返岗。企业既然召集员工返岗,那么就会在工作环境做好防范,员工上班期间,公司也会对其安全负责。这时候相信很多人更关心,上下班不受控的时间段,如果员工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算工伤?NO。

律师解答:上班途中感染不属于工伤

针对特殊时期,企业复工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曦有范专门请教了身边律师和劳动局的朋友,得到了较为专业可信的回答。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时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算是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受伤害的工伤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有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范围的。

员工在单位感染“新型肺炎”亦不属于工伤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上班期间感染了也不算工伤吗?因为工伤事故认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例如意外伤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

对于疾病类通常只有在满足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新型冠状肺炎”目前并不属于职业病范围,原则上不属于工伤。当然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存在争议。曦有范搜索案例也发现了部分地区有认定工伤的先例,这仍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意见。

▶总之,自觉做好自身的防范才是最靠谱的事情。如果因为工作不得已需要外出,那么一定要戴口罩、勤洗手、勤换衣,做好单位和家里的卫生环境管理。

复工是为了经济能够得到复苏运转,员工不可因为单位的召回就过度依赖公司,甚至把责任推给公司。如果员工觉得上班了就恢复外出自由,到处乱跑,那企业再好的预防措施也是白费功夫。故而务必要自觉自律,从自己做起才好。

◇感谢阅读,我是@曦有范,关注我解决工作问题,一起轻松玩转职场。END

曦有范


答:不能,没有法律依据。在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情形,仅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关于这一点的具体适用和法律问题,笔者已在实务干货|无法查明交通事故责任,能认定工伤吗? 予以阐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关于医疗费以及医疗期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由谁承担医疗费?

答:由国家来承担。财政部与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对第一财经表示,这一政策表明,在医保等规定支付之外的医疗费用部分由财政采取补助形式,实现全免费。”(引自网络)

二、如果不幸感染,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答:遵照医嘱。一般来说,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单(各医院用的名称不一定相同)或者住院通知书等就是员工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依据。单位如有异议,需有足够证据推翻上述单据的真实性或者有效性,否则就要医嘱给给予员工病假待遇。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万里静流


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得要理解工伤的概念,以及工伤的认定,才能搞清楚这种情况究竟属不属于工伤?

第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

也就是说,“工伤”除了事故(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还有职业病伤害。

那么职业病又是什么呢?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工伤,一种是视同工伤,一种是不得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上班路上被感染属不属于工伤?

这里面有个两个关键词,一是“上班路上”,二是“被感染”。

可以明确的是,在“上班路上”,是构成工伤的一个要件,不能说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不属于工伤。

“被感染”在当前情形下,主要是指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要明确是"确诊"而不是“疑似”(以医疗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也就是说,确诊的是一种传染性疾病,而非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

综上,上班途中感染病毒只符合一个要件,没有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上班路上被感染肺炎不属于工伤。

那么,是不是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详见上述内容)界定,如果符合“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在上班路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确诊的话,这不属于职业病,也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因此,如果没有满足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原则上不属于工伤。

当然,我之所以说“原则上”,说明还有一定的空间,应该看到像当下疫情等特殊情况,毕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还有一种情形叫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管怎么说,也不管能否认定为工伤,还是希望大家在上下班途中不要被感染,能在家里待着最好。同时也祝愿每个人安全健康,希望疫情早点结束,谢谢!

我是作者@喻派职言,今日头条签约作者,15年人力管理经验的职业导师,有料有趣有态度! 以上内容均为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和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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