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應:如果有發熱患者、“密切接觸者”不願意隔離怎麼辦?

【回應網友關注】

如果有發熱患者、“密切接觸者”不願意隔離怎麼辦?

回應

近期,外地發生了多起隱瞞發熱,導致感染多名群眾的案例,當事人均已被立案。其中:

2月1日,青海省西寧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苟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1月17日返回西寧後,其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隱瞞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情況,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目前,苟某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並被隔離收治。

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侯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月17日,侯某從武漢返回雅安後,刻意隱瞞從武漢返回的事實,四處走親訪友,與多名群眾密切接觸。1月27日,侯某因咳嗽、發熱去醫院就診時,刻意向醫生和防疫人員隱瞞工作生活經歷,與多名醫護人員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目前,侯某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並被隔離收治。

上述案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追究都有明確的規定,請廣大市民引以為戒,不要以身試法。

襄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於2月10日發佈《關於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規定的通告》。該通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應當採取隔離措施、留置觀察和其他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如果發熱患者、密切接觸者不接受隔離、留置觀察措施,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像發熱患者這類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密切接觸者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發熱患者、密切接觸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全體市民必須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對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要主動報告,及時就醫,接受治療,自覺隔離,切實對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負責。對於刻意瞞報、謊報疫情者,有關部門將依法嚴懲不貸。

來源:襄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宣傳外事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