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的“8种恶”,不信还就治不了

一大早,百理君看到了一条消息,广西警方查获205万只假口罩,案值260多万元,受害人涉20多省40多市,这些购买者当中,就有公益人士曾团购5万只“n95”,一撕就碎。

人性的贪婪一览无余。为了钱,真是什么都不顾了。

疫情就仿佛一面镜子,照出人性的光芒,也把自私、贪婪赤裸裸地呈现在我们眼前。

既然“恶”猖狂,那么“法”出手,不信治不了你个小样的。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一些案例,百理君采访了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刘沛、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姬超凡、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艺臻、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樊东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红线进行梳理。

疫情中的“8种恶”,不信还就治不了

第一“恶”

违反隔离规定擅自外出 不听劝导还抓伤民警

2月2日上午,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擅自外出,进行劝导时,王某某不配合,还与工作人员争执。民警到场后,王某某发威了,抓伤民警脸部、颈部。当日,王某某被刑事拘留。9日,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审理,王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类似的案件陕西也有!

1月30日,留坝县妇女田某被查出有外出经历,并有肺炎、发热等症状,作为疑似病例连同家属一同被送往集中隔离点。但是,田某拒不配合医务人员工作,不听劝阻、不戴口罩,执意要离开隔离点,争吵之后抓伤、咬伤警务人员,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立案侦查。

【律师刘沛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还要从重处罚。

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第二“恶”

造谣、传谣,故意散播虚假疫情信息

1月26日,北京通州警方发现,有网民发帖称其感染新冠病毒,并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警方当天将发帖人刘某查获。原来刘某没有感染病毒,出于恶作剧心态故意散播虚假疫情信息。随后,刘某被警方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拘留。

【律师刘沛解析】

《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三“恶”

哄抬物价发“国难财”

2月1日,广州增城警方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个涉嫌非法经营口罩案窝点,现场查获某品牌口罩2350个。该仓库是刘某(女)租的,她经营着一间网店,1月28日至2月1日通过网店非法卖口罩。刘某说,她趁着近期防护口罩供不应求之机,以低买高卖的方式销售口罩非法获利31余万元。之后,刘某因涉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疫情中的“8种恶”,不信还就治不了

【律师刘沛解析】

《意见》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四“恶”

制售假口罩牟利

2月1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向公安灞桥分局移交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罗某从他人手中买了2万只假冒“飘安”牌口罩并销售,涉案价值20余万元,办案民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李某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姬超凡解析】

如果制售假口罩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制售假口罩者不仅要被处以高额罚金,还将面临牢狱之灾,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消费者如果买到假口罩、残次品,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并要求商家承担运输费用。

除了退货,消费者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损失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口罩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意见》也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第五“恶”

故意隐瞒疫区居住史

2月8日,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对故意隐瞒居住史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方某松和黄某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某小区居民方某松和妻子黄某1月22日驾车返回禹城探亲,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多次面对医生问诊,刻意隐瞒在湖北工作生活经历的事实,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密切接触的25名人员全部集中隔离观察。

方某松和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方某松和黄某被隔离收治,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王艺臻解析】

疫情发生期间,若明知自己可能携带病毒,却放任病情发展,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恶意扩大危害范围,导致公众被感染,涉嫌构成犯罪。

《意见》也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第六“恶”

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

1月27日,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救治,期间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高某殴打高某并拉扯,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1月30日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律师刘沛解析】

《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第七“恶”

泄露涉疫病例信息

1月30日,山西晋城城区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家人在医院就诊信息被人在网上泄露。民警立即调查核实,1月31日在某小区将违法嫌疑人陈某(女,55岁,城区人)查获。经查,1月29日,陈某通过微信收到其在某医院上班的儿媳发来一名发热患者住院信息的图片,内容包括该患者个人及病历信息。陈某就将图片转发到微信群,误导网民以涉疫病例大量转发,不仅对该患者及家属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还一定程度引发社会恐慌。陈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律师刘沛解析】

相关部门、机构根据疫情防控机构,收集、整理公民相关个人信息是正常的管理行为。但对于信息的掌握者,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上述信息,无论是向特定的人提供,还是采用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上述信息,都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的获取者,如果是采用不法手段获取甚至窃取上述信息,也将可能构成该罪。


第八“恶”

非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

1月23日,陕西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严查严打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项行动中发现,镇巴县商贸城庞大林库房冰柜中存放野生麂子腿4只、麂子肋条1块、野鸡11只、猪獾3只、野鸭1只、毛冠腿4个,均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经查,该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当事人2019年12月从四川万源市李某处以收抵欠账的形式收回存放待售。经镇巴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属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发布了《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自公告发布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律师樊东峰解析】

目前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包括大熊猫、金丝猴、东北虎等)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包括天鹅、穿山甲、黑熊、狐狸、江豚等);第二类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如蝙蝠被收录在《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第三类则是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有1700多种野生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常见的麻雀、狼、果子狸、刺猬、野猪、野兔、竹鼠、蟾蜍、壁虎等都是“三有”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

两高两部《意见》明确: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以上“八种恶”,有些已经发生,有些还正在发生。

可能也会有人觉得百理君小题大做了,这里就友情提醒一句:“疫情如战情”,疫情期间如果违法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平时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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