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滁州查办多家药房!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决策部署,行动迅速,持续加大价格违法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从严从快查办了一批口罩等防疫用品不明码标价和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案件。截止2020年2月10日,全市已立案24件,其中市局1件、凤阳6件、琅琊5件、定远4件、全椒3件、来安2件、经开区2件和明光1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案例一:2020年1月23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定远县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2020年1月25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对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1月24日上架销售的由保定市洪正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2020年1月27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1月26日销售的口罩(品名:宜美健,规格:10只/袋,名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2020年 1月28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某药店进行检查。该药店负责人介绍该批口罩是2020年1月24日从天长市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并提供了一张厂家出具的出库单。经核实,该出库单内容虚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五:2020年1月29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凤阳县府城镇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月24日通过物流从青岛以每只20.8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为“青岛千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PM2.5阀门口罩100只,除自用部分口罩外,对外销售40只。其中按每只40元的价格销售4只;每只35元的价格销售36只,无销售记录、无销售账册、无销售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2020年1月29日,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滁州市上海北路699号(滁州国际商城D区)某商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3M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3M9002V、3M9001口罩和朝美牌新9000口罩,上述口罩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

案例七:1月24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全椒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6袋标注为南昌卫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口罩,未张贴标签标明价格,正在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

各市场监管部门正按照执法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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